(粤卫医函〔2019〕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公安局、民政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省委编办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取消50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8〕34号),2018年1月16日起全省取消了村(居)委会出具《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事项。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本着流程清晰、服务便民、规范行政、地市配套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全省各地落实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签发和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优化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证》首次签发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死亡证的签发。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含死亡新生儿)。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院前救治中死亡。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或来院途中死亡(含120出车或出诊医生到现场 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含活产随即死亡),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 证》。签发人员须认真核对死者和家属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同时收集死者和家属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的复印件等资料归档。
如遇死者身份不详、死因涉及或疑似刑事案件、接诊医生对家属申报死亡原因判定可疑或难以判断死因性质时,接诊医生或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调查。经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接诊医生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附件1)签发《死亡证》;若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签发和开具《死亡证》,同时收集“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归档。
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二)在家和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死亡。由家属携带“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到死亡地点所属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卫生机构申报死亡,如实填写《人口死亡申报单》(附件2)。如家属对死者判定死因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则由社区医生签发《死亡证》。签发证医生须认真核对身份证明原件和死亡申报单信息无误,并根据《人口死亡申报单》、病历资料、居民健康档案以及向家属询问等方式,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进行死因推断,调查内容须概括填写在《死亡证》调查记录中,并由家属对调查记录签名确认,同时收集《人口死亡申报单》、死者和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病历资料等归档。
如果家属在《人口死亡申报单》对死因初步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以外的死因时,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调查。经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社区医生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签发《死亡证》;若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签发和开具《死亡证》,同时收集“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归档。
(三)在家和养老服务机构的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对死亡事件进行调查,并签发和开具《死亡证》,同时收集“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归档。
(四)公共场所、其他场所(含未知名人员)死亡。有家属、单位同事、朋友等在场并对死者死因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则由公共场所、其他场所所在的社区医生签发《死亡证》。
虽有家属、单位同事、朋友等在场,但对死因初步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以外的死因时,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调查。经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的,由社区医生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签发《死亡证》;若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签发和开具《死亡证》。
未知名尸体,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并签发和开具《死亡证》。
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证》的签发,按广东省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引产/死胎/死产。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胎证明》(附件3),统一送至殡仪馆办理相关火化手续。
二、《死亡证》补发
(一)遗失后补发
死者家属如遗失死亡证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按 “谁签发,谁补发”原则进行。家属至原签发机构填写“补发死亡证申请表”(附件4),写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补发原因和用途,原签发机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签发机构找出原签发死亡证,按照原《死亡证》内容进行补办、加盖印章,并在第一联和补发联均标注“补发件,原证书编号为****”字样,同时在原签发件上标注“**时间已补发,补发证编号为****”字样。签发机构将补发件第一联、“补发死亡证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签发件装订一起归档保存。补发件信息如已网络报告,可不必重复报告。
(二)未知名尸体死者家属认领后补发
未知名尸体死者个人身份明确后,可补办死亡证,依据《死亡证》补发的原则和要求进行,补办死亡证信息须使用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三)如原签发机构因职能调整、变动或撤销等原因无法补办的,由接收调整/变动/撤销机构病历资料档案的新机构进行补办,或由上级行政机构指定辖区某一机构进行补发。
三、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
(一)人口死亡申报单(签发机构提供空白单,居家和养老机构死亡必须提供,其他情况由各地市自定);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三)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四)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居民健康档案等材料(非必须项,非医院死亡者尽量提供);
(五)其他说明:
1.如遇新生儿死亡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母亲产检病历就诊资料等佐证材料代替第“二”项材料。
2.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由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工作单位等出具死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死亡证》,或参照未知名尸体流程办理《死亡证》。
(1)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
(2)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无法及时取得联系;
(3)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表示不愿为死者办理《死亡证》。
四、《死亡证》签章
(一)医疗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所有联均须加盖签发单位印章方为生效,签发单位须统一《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专人管理,并明确签印流程。建议以地市/县区为单位,统一使用“**市/县区**机构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附件5)。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沿用之前的签章要求和规则。
五、《死亡证》管理
(一)死亡证新版启用
省卫生健康委开发“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全省将全面推进死亡证线上签发、打印出证和电子证照等全新管理模式,对全省死亡证签发、打印签章、审核质控、统计分析、空白死亡证发放等进行全流程的信息化网格化管理。为提升死亡证管理规范性和配合“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启用,省卫生健康委对现行的三页四联无碳复写死亡证样式(旧版)进行全面改版,新版死亡证(附件6)将于2019年10月配合“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启用,未启用“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继续使用旧版死亡证。
(二)空白死亡证分发管理
全省空白死亡证实行统印统发,按省—地市—县区—签发机构等层级逐级分发,签发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县区管理部门进行领用,各级发放领用必须登记,登记项目包括领用单位(科室)、领用数量、证书编号范围、发放人签名、领用人签名、领用时间(见附件7)。空白死亡证需专人专柜管理。
(三)已签发《死亡证》归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签发机构须对每份已签发生效的《死亡证》进行发放去向登记(见附件8)。每份已签发死亡证须和其申报材料装订一起,所有已签发死亡证须按签发时间或证书编号顺序进行有序整理,加装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存,按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
(四)《死亡证》废证管理
签发机构因遗失空白死亡证、填写或打印错误、个别印刷废品或其他等原因造成死亡证作废时可申请作废,遗失的空白死亡证须由遗失单位在当地公开发行的主流报刊媒体上发布遗失启事,公布遗失证书相应编号,其它废证须加注“作废”字样,同时须对废证进行登记(登记废证编码、作废原因、责任人等信息)并回收废证,由各签发单位每年对所有废证进行集中整理,装订成册,连同废证登记表(见附件9),一并上交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疾控机构。废证回收后,县(市、区)卫健局/疾控机构须定期汇总整理各单位废证登记表,装订成册按档案要求归档长期保存。在完成废证登记表归档整理和已核对回收废件的编号和数量无误后,每年可对回收的废证按保密原则进行集中粉碎销毁。
(五)《死亡证》统计管理
每年底各签发单位须做好当年度死亡证使用量、留存量和废件量统计(见附件10),并提交下一年度死亡证需要量申报计划(见附件11),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由各地市汇总后报省级管理单位。
(六)《死亡证》保密管理
各级各类死亡证签发机构和网络直报单位须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死亡证签发和网络直报过程中获得的居民个人信息资料须严格保密和妥善保管。实行人口死亡信息使用审批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六、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定
部分非正常死亡或未知名尸体,因办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保存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按民政部门或殡仪馆的要求,注明遗体冷冻寄存时限和相关信息,由殡仪馆收殓予以保存。
七、各地市的配套措施
(一)为进一步做好人口死亡登记和信息报告管理的有序规范、全面覆盖和便民服务,各地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协商本地公安和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通知中未尽事宜和本地特殊情况等进行沟通协商,务必制定各地市《人口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实施细则》和《死亡证办理指引》。在各地市的《人口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实施细则》中务必明确:医疗机构和群众对死亡事件报警、未知名尸体、特殊情况以及公安部门对各类非正常死亡的具体签发流程,明确公安部门死亡证签发管理的协调部门和签发职能部门,明确建立公安签发死亡证信息的收集交换和联系机制;《死亡证办理指引》须列明本地各类死亡情况的签发流程、签发单位、签发部门以及工作日、节假日和24小时值班电话。鼓励开发手机APP、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死亡申报和便民办理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死亡证办理指引》的宣传、业务人员培训、管理及签发质量考评等工作;三部门须采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宣传或印制《死亡证办理指引》折页等方式全方面多途径宣传,让《死亡证办理指引》全面覆盖所有街道/乡镇和村居委、各医疗机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交警部门、殡仪馆等部门或单位,指导群众快捷规范办证。
(二)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三部门应熟悉《死亡证》的签发流程,做好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指引。原则上,殡仪馆凭《死亡证》接运遗体;公安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出具《死亡证》的,经与殡仪馆协商一致后,可填写《遗体交接登记表》(见附件12),并在事后及时补充提供《死亡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上述所称特殊情况,应在各地市制定的《人口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实施细则》和《死亡证办理指引》中具体予以明确。
(三)为保护群众生命安全,打击犯罪,避免不法分子隐藏事实,公安部门应认真协助医疗机构开展死因调查和死亡性质判断;为规范签发证书,各相关单位应严格审查《死亡证》申报材料,确保死亡事实清楚,死者人证一致。
附件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含封面、打印版内页、手写版内页.docx
附件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领用登记表.docx
附件8已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去向登记表.docx
附件10《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与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docx
附件11市《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联系人信息和年度使用计划上报表.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