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改办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及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响应省、市、区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开工总体要求,大力推动“百千万工程”建设,根据《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通知》《清远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修改)》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试行分阶段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范围内依法应申领施工许可且有需要分阶段实施的新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二、实施阶段
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手续,满足分阶段工程规划及审图合格等条件,依法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并签订合同后,可按以下四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
(二)地基与基础工程
(三)地下室工程
(四)房屋建筑工程
直接申请第二、三、四阶段之一的,将涵盖该前面阶段施工许可的施工内容;逐项申请的,后期申请的施工许可自动覆盖已办的施工许可,核发新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注销。
三、用地手续
取得土地证明文件、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复或相关证明材料等任意一项材料,均可作为用地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规划手续
(一)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
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规划许可审查意见(含总平面审定通知书),并作出建设方案、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以及自行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的承诺(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地基与基础工程
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规划许可审查意见(含总平面审定通知书),勘察施工图(附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意见,并作出自行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的承诺(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地下室工程
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规划许可审查意见(含总平面审定通知书),“±0.000以下”的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意见,并作出自行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的承诺(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房屋建筑工程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直接办理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图审查手续
施工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并取得相应阶段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六、人防手续要求
(一)办理第一、二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无需提交人防资料。
(二)办理第三、四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意见书(未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除外)。
七、消防手续要求
(一)办理第一、二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无需提交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二)办理第三、四阶段开工建设手续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前,若该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八、全程网办(电子证照)
建设单位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特色创新)专栏,选择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进行全程网上办理相关手续,审批通过后,企业可在线查阅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无需到窗口领取纸质证照。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联系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赴现场开展首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交底。
九、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信用公示、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撤销施工许可证、提请上级部门撤销注册执业师证等措施严肃处理,处理阶段不予核发下一阶段施工许可。通过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后被撤销施工许可证、行政处罚和发生其他违背诚信的企业,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应定期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改革工作进行评价评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行业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同时,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改革工作评价评估内容,及时优化调整施工许可办理相关事宜。
十、其他说明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同一工程项目各阶段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须为同一单位。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四)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农民工工资账户等保障工作。
(五)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应在建设工程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六)基坑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安全。
(七)市、区重点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或上级特殊要求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决定相关事宜。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运行两年。
附件: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核发办事指南.doc
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地基与基础工程)核发办事指南.doc
附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地下室工程)核发办事指南.doc
附件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核发办事指南.doc
清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12月30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欧水有 0763-3338790
区 行 政 审 批 局:梁锋明 0763-366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