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家庭农场的涵义
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1、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农场所在地区级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2、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3、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没有长期雇工或者长期雇工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在农忙季节可以有一定数量的季节性雇工。
4、规模适度。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以农业生产和经营为主要产业,种养殖业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农场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倍以上。家庭年从事农业纯收入在7万元以上。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分包。
5、管理规范。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在同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并能带动周边农民科学种养。自觉获取市场信息,制定明确发展规划,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和财务制度,有较为完整的财务记录。 全年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社会不良记录。
三、区级示范家庭农场需经过什么样的评选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初审推荐。由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3、评选认定。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选认定。
4、发文公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清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授予“清远市清城区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颁发证书。
四、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清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复核)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发展计划等;
3、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及相关制度、附属设施、生产基地等证明材料(如照片);
4、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家庭农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农场从业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8、上一年度及当年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9、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材料,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有其他佐证材料也一并提交。
五、评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后,后续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无误后,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