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清远市清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1日
(联系人:麦建通,电话:393905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有关文件精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示范引领我区家庭农场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复核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生产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能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并在区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认定(或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复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或复核通过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可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遵守半年报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情况。
二、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体要求
符合《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要求。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基础配套设施完善、运行管理模式佳、农产品质量安全优、市场风险控制好等条件,能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二)基本条件
(1)经营者资格。经营者应具有农场所在地区级行政区域内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2)劳动力结构。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没有长期雇工或者长期雇工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在农忙季节可以有一定数量的季节性雇工。
(3)收入构成。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以农业生产和经营为主要产业,种养殖业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农场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倍以上。家庭年从事农业纯收入在7万元以上。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分包。
(5)管理规范。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优。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
二是科技示范带动作用强。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在同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并能带动周边农民科学种养。
三是管理科学化。自觉获取市场信息,制定明确发展规划,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和财务制度,有较为完整的财务记录。
四是依法诚信经营。全年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社会不良记录。
三、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属地原则,由家庭农场直接向家庭农场所在地的镇(街)提出申请。
第七条 按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填写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镇(街)负责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经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清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复核)表》(见附件);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发展计划等;
3.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及相关制度、附属设施、生产基地等证明材料(如照片);
4.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家庭农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农场从业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8.上一年度及当年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9.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材料,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顺序装订成册。
四、认定办法
第九条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镇(街)推荐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
第十条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评审确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证书。
五、复核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复核认定制度。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二条 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两年一次的复核认定制度。复核程序:
1.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发出复核认定通知;
2.到期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第八条要求,将申报复核认定材料报送镇(街)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3.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发文公布复核认定名单。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有关优惠政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三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因客观等原因需更改名称的,由农场业主及时提出更名申请,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并将变更证明材料报当地镇(街)及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相关监管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5.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6.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7.由于农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8.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六、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落实执行有关扶持优惠政策,各镇(街)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扶持措施,鼓励扶持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清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复核)表
附件
清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复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