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清府〔2023〕53 号)和《关于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区司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区2025年12月31日前实施有效的以区政府或区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评估清理,提出拟保留、适时修订和废止的意见,并形成《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下称:《公告》)。
二、清理依据
该《公告》主要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以及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简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清府〔2023〕53 号)要求,对我区2025年12月31日前实施有效的以区政府或区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评估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
(二)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时修改:
1.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个别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区政府文件涵盖或者替代的;
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5.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6.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7.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四)2016年1月1日前制发的文件原则上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确需继续实施的,由各责任单位提出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四、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决定予以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7份、适时修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4份、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4份。
五、清理结果
(一)列入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实施范围内继续适用;
(二)列入适时修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各责任单位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修订实施。
(三)列入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