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FG20260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市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清远市关于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要求,我区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九届第1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予以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7份(附件1)、适时修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4份(附件2)、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4份(附件3)。2016年1月1日前制发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废止(区政府决定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除外),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予以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对于需适时修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应及时按程序修订实施。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