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连安经济联合社、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经济联合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城府函〔2025〕111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你社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连安村村委辖区范围内,宗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2-2023-0077,电子监管号为4418022023A003475,宗地号为441802006018GB00016,宗地面积为55039.1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零售商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社自愿向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交回上述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要求举行听证。
二、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由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上述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四、你社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2-2023-0077)等原件移交给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视同收回标的已移交。
你社应按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完成土地收回相关手续。
附件:441802006018GB00016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