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清城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保障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河长办关于开展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办函〔2021〕62号)文件精神,我区开展了对辖区内60条主要河道进行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划定的河湖名单
见附件1:清远市清城区流域面积50km2以下河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对象表 。
二、划定原则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1.背水侧护堤地范围
(1)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二十米。
(2)其他堤防的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的有关要求划定。
(3)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2.堤防已达标加固
(1)现状背水侧堤脚线清晰的,以堤脚线为基准进行划界。
(2)现状背水侧堤脚线不清晰的,但内侧堤肩线清晰的河道,可以内侧堤肩线为基准确定堤脚线,再进行划界。
(3)现状堤身断面不明确,需通过补测现状断面确定背水侧堤脚线,断面间距宜按200~500m布置。
3.堤防未达标加固
现状有堤防,但堤防未达标,且有经批复、明确了设计断面的规划,可根据规划断面,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现状有堤防,但堤防未达标,且没有经批复、明确了设计断面的规划,可根据设计规范确定设计断面,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二)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的城市防护区、乡村防护区的防护等级拟定。
1.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
无堤防河道,又无规划要求,平原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外延一定距离确定河道管理范围,流域面积50km2以下河流拟定外延范围原则上不小于5m;山丘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
2.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
无堤防河道,且有经批复的河道治理规划,明确了设计断面的,按规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三)特殊情况
1、堤防堆土区较宽的,以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为基准划定范围。
2、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
3、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堤防,其河道管理范围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
4、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其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线,再按管理要求划定管理范围线。
5、堤防直接为防洪挡墙或无明显背水坡脚的,以堤身结构外边界线为划界基准。
三、管理范围
已划定的50km2以下河流河湖管理范围成果详细资料、有关节点坐标请携带身份证到清远市清城区水利局实名查阅。
四、管理原则
对上述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侵占毁损水利设施等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及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五、其他
(一)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不涉及土地权属和地块性质变更、土地占用等,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仅作为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流域面积50km2以下河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对象表.doc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