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旧城区的居住环境,全面完成清远市清城区平安二街片区的建设改造任务,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清府办〔2013〕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清远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征收范围
清远市清城区平安二街二期(2—A、3—A地块)房屋实施征收与安置补偿,适用本方案。该两个地块四至分别为:2—A地块东至笔架新村、平安中学一带,南至平安二街片区改造1—A用地,西至笔架河提、平安市场,北至笔架新村;3—A地块东至平安二街片区改造1一B用地,南至沿江路,西至平安二街片区改造1—A用地、平安中学,北至平安新村一带。
二、征收补偿方式
本方案的征收补偿方式包括产权置换方式、货币补偿方式和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在这三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三、商铺的界定
(一)商铺的合法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在2010年4月22日(即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前,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拥有经营性合法产权,实际经营使用的临大街、内街首层房屋,视为商铺。临大街、内街首层不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按住宅面积性质进行补偿。若有改动商铺面积的,一律视为无效。
(二)商铺类别的界定:面向北江第一排的首层商铺,界定为临大街商铺,其余内街首层商铺界定为内街商铺。
第二章 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征收非住宅类生产经营性房屋(厂房、仓库)、行政事业单位用房、临时(建)构筑物及辅助设施等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置换。
(三)征收居住、商业、其他类房屋和有合法手续未建用地,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由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标准是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因此不同产权性质的房屋货币补偿的标准不同,具体如下:被征收房屋只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上述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减除195元;被征收房屋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上述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减除45元;被征收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在上述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减除110元。
2.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附件2执行。
3.被征收仓库、厂房按附件3执行。
4.被征收临时建(构)筑物、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等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5.未列项目按重置成新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置换的规定
(一)住宅产权置换原则
1.被征收房屋权属为居住用途的,在新建项目的住宅范围内选择产权置换;住宅的产权置换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补偿依据,按1:1的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如出现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均按实际面积计算(包括分摊面积)。
2.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保户,且仅有一处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又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建设面积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安置。
(二)商铺产权置换的原则
商铺补偿面积计算方式:根据商铺纵深不同,产权置换的标准不同。商铺的纵深在10米(含10米)以内的,商铺建筑面积的70%进行产权置换商铺,30%产权置换住宅;商铺的纵深超过10米,在10-15米(含15米)之间的,商铺建筑面积的30%进行产权置换商铺,70%产权置换住宅;商铺的纵深超过15米的,超过15米部分的建筑面积全部按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三)回迁安置的位置
商铺、住宅的安置位置:在清城区平安二街2—A、3—A地块改造后新建的指定的安置区内进行选择,实行统一安置。
1.被征收临大街商铺回迁安置可在改造后项目面向北江第一排新建项目临江首层商铺范围内选择;内街商铺回迁安置可在新建项目楼房的首层商铺范围内选择;
2.被征收面向北江第一排住宅(亦称临江住宅)安置可在新建的临江住宅范围内选择;其他被征收住宅(亦称内街住宅)安置在新建的内街住宅范围内选择。
(四)产权置换回迁安置房选择办法
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先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在指定的新建商品房范围内优先选择回迁位置。所有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时间先后进行编号并备案。
(五)产权置换房屋面积差额处理
被征收人所选的回迁安置房屋与应置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出现的建筑面积差额按以下方法解决:
1.住宅安置的互补方式
(1)被征收人安置临江住宅的,若被征收人实际回迁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屋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超出面积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征收人购买;若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由被征收人按6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征收人购买。若实际回迁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的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6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安置内街住宅的,若被征收人实际回迁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超出面积19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征收人购买;若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由被征收人按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征收人购买。若实际回迁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的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给被征收人。
(3)原被征收房屋是临江住宅,选择安置内街住宅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补回2000元/平方米的差价。
(4)回迁房的面积选择原则上不能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10平方米。
2.商铺的安置互补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在临江首层商铺安置,若回迁的商铺面积小于安置一卡商铺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800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购买。若回迁商铺面积超出安置一卡商铺面积,超出面积部分达到安置一卡商铺面积的50%(含50%)的可选择再安置一卡商铺,不足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以9000元/平方米标准向征收人购买;超出面积部分达不到安置一卡商铺面积50%的不再作安置,超出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9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在内街的商铺,若回迁的商铺面积小于安置一卡商铺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600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购买。若回迁商铺面积超出安置一卡商铺面积,超出面积部分达到安置一卡商铺面积的50%(含50%)的可选择再安置一卡商铺,不足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以7000元/平方米标准向征收人购买;超出面积部分达不到安置一卡商铺面积50%的不再作安置,超出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7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给被征收人。
(3)上述产权置换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在本项目交付前完成,被征收人结清上述安置房面积差价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六)办证费用及办证期限
1.办证费用:产权置换的房屋,置换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相符,且与原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相符的,其办证费用由征收人负责;置换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超出面积的办证费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收取,有关契证由征收部门统一办理。若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面积部分办理费用或不按时缴交的,征收人办理房地产证的期限顺延。
2.回迁安置后的住宅和商铺,交付使用后两年内,由房屋征收人负责办理产权证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须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给征收人办理。
(七)产权置换安置的房屋装修标准
1.回迁楼建成后,外墙按设计要求统一装修。
2.住宅房内的墙体及天花为水泥灰沙批荡,地面为混凝土扫平。
3.住宅房屋安装入户大门(复合门)。
4.征收人负责水、电报装及安装到户。
(八)搬迁期限:被征收人自收到征收人《搬迁通知书》之日起给予不超过一个月的搬迁腾空期。回迁过渡期为30个月
三、零星果树、竹、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附件6执行。
四、违法建筑的界定及处理办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界定为违法建筑,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不作补偿:(1)无房地产权证和无土地使用证,也没报批手续;(2)无规划报建手续或未经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加建的房屋;(3)清城区平安二街2—A、3—A地块征收土地预公告(2010年4月22日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发出后建设的房屋。
五、其他面积计算办法
1.征收住宅类房屋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若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按产权置换的有关规定补偿;层高不足2.2米的,每降0.1米按补偿标准再扣减10%进行补偿;1.3米以下不作补偿。
2.凸阳合、非封闭式阳台及外走廊和外楼梯按50%面积计算。
第三章 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一)住宅搬迁费: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1000元/户·次;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1200元/户·次;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1400元/户·次;150平方米以上的1600元/户·次。
(二)非住宅搬迁费: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二、过渡期的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安置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
(二)选择房屋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过渡期安置费补偿按每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1000元/户·月;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1200元/户·月;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1400元/户·月;150平方米以上的1600元/户·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过渡期安置费。逾期1至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直至回迁房屋交付后三个月止。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2010年4月22日前3个月有营业和缴税的(即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次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选择产权置换,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在30个月过渡期限内,工商部门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45元/平方米;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30元/平方米;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20元/平方米。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30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在2010年4月22日前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四、电话迁移及报装费补偿280元/户,有线电视迁移费400元/户,空调拆装费补偿200元/台,照明材料及安装费一次性补偿1000元/户,食用自来水一次性补偿500元/户。
五、提前签约奖劢办法
从征收公布实施之日起计算
(一)住宅:第一个月签约的奖励200元/平方米;第二个月签约的奖励100元/平方米;第三个月签约的奖励50元/平方米;三个月后签约的不作奖励。
(二)非住宅:工商部门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第一个月签约的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二个月签约的奖励150元/平方米,第三个月签约的奖励50元/平方米;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第一个月签约的奖励100元/平方米,第二个月签约的奖励80元/平方米,第三个月签约的奖励50元/平方米;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第一个月签约的奖励150元/平方米,第二个月签约的奖励100元/平方米,第三个月签约的奖励50元/平方米,三个月后签约的不作奖励。
第四章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
一、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货币补偿款项、征收补助款项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按时搬迁腾空房屋交给征收人。
二、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征收人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以保证施工安全和征收场地的清理,确保工程按进度和计划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一、社会监督
(一)征收过程中,发现有欺诈、恶意串通骗取货币补偿款或其他有关费用的,或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之间有行贿索贿受贿、共同作弊的,鼓励并奖励举报,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方案解释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
(二)本方案由清远市清城区沿江一路及平安小区综合改造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