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融合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传统产业、壮大高新技术产业,以招大引强增量、培育壮大存量为原则,突出贡献、梯度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清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 “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指示精神,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狠抓提质增效、力促转型升级、突出效益贡献”为指导思想,全力构建我区高质量发展的经济产业体系,建设粤北地区企业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二、适用范围
顺应新业态发展趋势,突出发展城市经济,聚焦发展信息服务业、智能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文创旅游、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等新兴产业,引进有带动示范作用的龙头项目,大力扶持本地优势企业,促进我区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围绕产业发展,打造多个产业聚集度高的产业聚集区,建设一批新兴产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形成特色鲜明、聚集度高的产业体系。
本办法所称优质企业,是指符合本区(不包含高新区、广清园)现代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盈利增长能力,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长期(10年及以上)在我区发展,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三、扶持办法
第一条 新落户企业贡献奖
对清城区的新落户或新投产优质企业,视企业税收贡献情况,经评估可给予奖励:
(一)地方贡献奖励。对2018年(含)以后新落户或新投产的企业,年度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含)以上的,可连续三年按照其对区经济发展贡献的50%、60%予以奖励。
(二)楼宇经济项目补贴。对2018年(含)以后在我区清远互联网+创新产业园(华南声谷)、金创电子商务产业园、广清农业众创空间、糖果时光文创园等指定园区、楼宇租赁办公用房的新落户企业,年度税收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租赁办公用房给予3年500平方米以内每月3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依据企业上年度税收情况逐年申报,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可补助54万元。
(三)特别贡献奖。对2017年1月(含)以来落户我区,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可实现当年签约、当年投产,且年度税收贡献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优质企业,可连续三年按照其对区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第二条 企业转型提质贡献奖
对2018年前已落户和已投产的企业,视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增资扩产、税收贡献增量等情况,经评估可给予奖励:
(一)转型升级奖励。鼓励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的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要求不达标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陶瓷企业和废旧金属、废旧塑料拆解加工企业的整体转型升级改造,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增量贡献奖励。当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的优质企业,按其当年税收对比上一年度税收的增量部分对区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认定奖励。对初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获认定后,给予20万元资助。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对初次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获认定后,给予10万元资助。
(二)转移落户奖励。对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外市迁入落户我区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落户奖励;对从外市迁入落户我区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落户奖励。
第四条 科技创新贡献奖
(一)科技立项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市级成果转化项目立项的,按照下达项目经费额度的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对2017年4月28日后获得国家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2017年4月28日后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院士工作站、企业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2017年4月28日后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等奖每项100万元,一等奖每项50万元,二等奖每项30万元,三等奖每项2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等奖每项50万元,一等奖每项30万元,二等奖每项20万元,三等奖每项10万元;
(四)专利申报补助。对年度内取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个人不奖励),按照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 孵化育成体系贡献奖
(一)产业集聚区认定奖励。对经我区认定的产业聚集度高、特色鲜明、税收贡献大的产业聚集区,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清城区产业集聚区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二)孵化器资质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5万元、10万的奖励;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与审批
(一) 申报周期和申报指南
清城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组织申报,清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编制年度申报指南,每年1次汇总项目进行评审和报批。年度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通过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具体的信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二) 申报受理
清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按照申报指南填报和准备申请资料。本资金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全部送达清城区经信局,即视为正式受理申报材料。
(三)申报审批
清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对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确定企业申报资质的相符性,并发函商请财政、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社保等部门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提出拟通过审定扶持项目名单,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区政府审批通过之后,清城区经信局与清城区财政局共同发布专项资金下达通知,并划拨资金到申报单位或个人。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需资金纳入清城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二)清城区经信局和清城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申报、评审、报批、绩效评价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相关条文与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文的资助内容如与国家、省、市、区现行的其他政策有重叠,可叠加享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相同类型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办法所指对本地经济发展贡献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在清城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且扣除按相关政策属于国家、省、市分成部分后的金额。企业当年税收金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为准。连续三年的地方贡献奖励在本办法的有效期内适用。
(五)本办法由清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六)除文中特别说明的期限外,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