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广东省
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并于2017年9月1日起生效施行,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规违法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粤食药监法﹝2014﹞99号)即行废止。
现区食安办拟废止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清远市清城区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为更好落实广大群众的监督权,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们提出意见或建议,我局将按规定将所征集意见一并上报区政府作为依据和参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4月11日至2018月4月25日,共15天。
联系人:陶卉;联系电话:0763-3933020,传真:0763-3933060;电子邮箱:qcqfda@163.com;通讯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6楼622办公室,邮政编码:511500。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doc
清远市清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