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适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于2017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
现我局拟废止2014年3月7日施行的《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为更好落实广大群众的监督权,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们提出意见或建议,我局将按规定将所征集意见一并上报区政府作为依据和参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4月11日至2018月4月25日,共15天。
联系人:陶卉;联系电话:0763-3933020,传真:0763-3933060;电子邮箱:qcqfda@163.com;通讯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6楼622办公室,邮政编码:511500。
附件: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doc
清远市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