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第181号)、《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清城区实际,现将2018年度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 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在本地城镇实际长期居住。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限户籍,但必须提供外地户籍的家庭成员在户籍当地没有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2.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自理能力。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区户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清城区辖区内没有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且在审核其间没有赠与房产。
6.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5082元/年,不超过2090元/月(工商注册资金不超过5万元及店铺租金不能超过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雇请工人。收入含工薪性收入、公积金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退休金收入)。(注:按省规定,城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要在上年度的70%以上,但不超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清城区2017年为73%,2018年建议调到82%。因为这样可以保障一些只领社保退休金的孤寡老人)。
7.申请人家庭资产总额规定:一人户不超过5万元,二人户不超过10万元,三人户不超过15万元,四人或四人户以上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产审核内容: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同时,申请人需同意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房产、缴税、车辆、工商登记等所有资产情况。资产价值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现评估价值为准。
银行存款 |
含现金和借出款 |
土地、房产 |
落成及预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 |
汽 车 |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投资类 资产 |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
收藏品 |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
备 注 |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以政府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9. 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能享受住房保障。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2014年至2018年的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申请人在市直、清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清单位)、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聘用手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建房用地、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政府的直管公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清城区内工作并签订了2年以上(含两年)的劳动合同。
2.至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清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建房用地、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政府的直管公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6万元。
6、有清城区居住证。
二、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社会保险缴纳、缴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5.涉军家庭、低保、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如租赁合同)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毕业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毕业证明材料。
4.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材料,如聘用合同等。
5.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6.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5.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
6、清城区的居住证。
上述规定提交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应当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审核公示公告
清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结果及保障方式在各街、镇,清城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进行两次公示,公示时间均为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清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清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清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行保障。
四、受理单位及地址
受理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审核、咨询单位:清远市清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3-3665530。
地址:清远市新城东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清城区政务中心403室。
特此通告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