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北江河流域清城区段的环境卫生管理,切实做好北江河市区至飞来峡大坝段游船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及污水收集上岸处理工作,从源头上解决游船生活垃圾粪便及污水直排污染河水的突出问题,更多更好地保护北江河流域水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范围 清城区管辖范围的北江河流域水面及岸线,即北江大桥至飞来峡库区清城区与英德市交界处。 第二条 管理责任分工 清城区旅游局:负责加强对沿线旅游景点、码头和游船的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船舶和个人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负责督促游船船主做好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设施的设置和改造工作;监督游船船主按要求做好日常垃圾的分类收集,并自提到码头设置的固定垃圾收集点实行分类投放;督促游船船主按要求设置粪便、污水收集沉箱,并设置足够数量垃圾收集桶。 清城区城综局:负责辖区水域的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北江河清远大桥至白庙段、笔架河石坑桥至平安桥段(但不包括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或码头的责任区范围)的日常保洁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北江河流域沿线旅游码头粪便和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设置、粪便和垃圾的中转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中共清城区委宣传部:加强对开展北江河流域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及时报道整治情况,对违反规定向北江河水体偷排粪便、污水和垃圾的单位、船舶和个人予以曝光。 各相关街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笔架河、新桥河、白庙河、潖江、黄洞河、高田河等北江河支流以及飞来峡库区的漂浮垃圾的打捞清除工作,并在各支流北江入口处设置有效的拦截设施;加强对沿线码头和景点的环境卫生管理,督促沿线客运码头的管理单位做好配套的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并做好日常粪便、生活垃圾的集中清运和处理工作,确保船舶产生的粪便和生活垃圾全部收集上岸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清城海事、环保、水务、卫生、农业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北江河流域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或码头:负责在前至船舶停泊的水域,两侧至使用岸线端点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制定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的措施,落实卫生保洁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良好的卫生环境。 黄坑电排站、清北围电排站和飞来峡大坝由主管单位负责做好垃圾等漂浮物的拦截和清理工作。 第三条 所有在清城区管辖范围内运营的游船都必须按以下要求对船只进行粪便污水收集系统的升级改造: (一)安装粪便污水收集沉箱。沉箱的大小可由载客量和排水量决定,有效容积必须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置。 (二)污水、粪便回收管网。与沉箱配套安装污水、粪便回收管道,可将厕所、厨房的污水直接输送到沉箱内储存。 (三)排污装置。排污装置主要包括沉箱排污口和安装在污口的可用IC卡控制的排污阀门等,排污口的排污管道可以与游船码头的污水粪便回收设施的管道进行密封对接,直接将沉箱中的污水粪便吸送到趸船或岸上的储存池中。为防止偷排现象的发生,对船上排污装置统一安装智能控制开关,只有专职管理人员持相应IC卡才能开启,并在沉箱其他可对外排放的管系阀门设置铅封,确保船员不能私自打开阀门偷排。 第四条 在清城区管辖范围内北江河沿岸线建设的所有游船码头,必须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污水粪便上岸码头及污水粪便回收处理设施,污水粪便上岸码头必须可同时容纳10艘以上船只停靠抽粪水作业。污水粪便回收处理设施包括: (一)储粪池或带储粪池的趸船。储粪池的容积≥100立方米。 (二)污水粪便回收装置。回收装置由真空吸粪泵和专用吸管组成,真空吸粪泵和专用吸管的设置数量视停靠抽粪船只的数量决定,原则上一船一套(即≥10套)。 (三)粪便水渣分离装置。粪便水渣分离装置可以将污水和粪便等进行水渣分离,分离后的渣土可以打包装,污水为清水。水渣分离装置可以统一采购,费用由码头开发方承担。 (四)污水储水池。储水池的有效容积≥50立方米,用于沉淀储存水渣分离装置排放的污水,若所排放的污水经环保部门检验合格的可直接排到河中,否则,需要另外安装管道提升或用运输车辆输送到市政排污管网,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 第五条 在清城区管辖范围内北江河流域营运的所有游船船主及游船码头管理方,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游船船主必须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能够密封的餐厨垃圾收集桶和其他垃圾收集桶,对产生的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并存放好,严禁洒漏污染河水,待返回码头后自行运送到岸上的垃圾收集点,并做到分类投放。 (二)码头上至少设置一个分类垃圾收集点,用于收集船上和码头的日常垃圾。收集点的规模根据该码头所容纳的船只数量确定;码头及船舶停泊水域范围的环境卫生由码头管理方负责,管理方必须有专职的保洁人员,确保辖区的环境卫生;码头管理人员要按船号做好游船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上岸回收及日常登记工作,并建立台账备查,确保游船的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上岸处理率达到100%。 3.生活垃圾和污水粪便的运输处理由码头主管单位自行或委托环卫清洁服务公司运送到附近环卫部门管理的垃圾中转站,并按规定缴交垃圾代运费及处理费;所有垃圾和污水粪便的日常处置费用由码头管理方和游船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联系人:莫方文 联系电话:3311500 邮箱:qc33115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