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整治北江(市区河段)游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清远北江游船污染整治实施细则》和《北江游船污染整治工作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4]1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整治北江(市区河段)游船,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游船管理各项工作,坚决防治水污染,持久改善水体水质状况,为市区人民创建一个洁净优美的城乡水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清理、报废北江(市区河段)现存的“49年船舶”,同时对仍在有效营运期的现有游船进行升级改造或淘汰。通过2年时间,力争北江(市区河段)范围内的所有游船达到清远市北江游船的环保标准,彻底解决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污染问题,持久保护北江水资源。 三、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1.对清远市北江流域(市区河段)的游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现有游船的数量、型号、载客量、权属人姓名、有效期日期以及餐饮、垃圾排放等详细情况,并建立台账。 2.深入调研,充分听取船主、船厂、船运公司、码头管理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船型规范指引、游船环保标准。 3.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北江游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整治内容和有关标准要求,引导船主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工作。 4.指导有意愿和有能力建造新游船的旧船船主与船运公司先行造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1.清理、报废老旧游船,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49年船舶”(现存建造日期不详、无国籍和产权不清的船舶)、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老旧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处理。实施强制报废的船舶,应集中停泊在指定水域,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企业进行拆解。 2.严格规范游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实行游船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禁止无证游船提供餐饮服务。新增设的餐饮船须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发放餐饮船船舶营运证。 3.建立健全船上垃圾收集和处理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到: (1)建立垃圾管理制度,在北江游船上设置垃圾储存容器等设施,规范处置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严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废的跑、冒、滴、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北江倾倒、抛扔垃圾。 (2)对仍在有效营运期内的现有游船,在新南北岸主码头未建成前,这些现有游船必须在餐厨区设置餐厨工作台和垃圾装运桶,集中收集生活污水和厨余垃圾,并通过安装视频监控和建立健全游客“随手拍”举报监管机制,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增设趸船,由趸船统一收集生活污水、厨余垃圾和粪便污物,并转移上岸实施转运处理,严禁直排北江;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不得在船上从事餐饮经营活动,2015年10月31日起停业取缔其经营活动。同时,在南北岸主码头建成后,船上生活污水、厨余垃圾以及粪便污物等由趸船统一回收后,集中到主码头的垃圾、粪便处理区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行处理。 (3)对新建造的游船,按标准设置粪便污水收集系统。在南北岸主码头建成前,这些投入营运的新游船上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也统一由趸船收集后集中上岸处理;在南北岸主码头建成后,集中到主码头的垃圾、粪便处理区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行处理。 游船上的生活垃圾和污水粪便上岸后由今后码头的管理单位自行或委托环卫清洁服务公司运送到附近环卫部管理的垃圾中转站进行运输处理,并按规定缴交垃圾代运费及处理费;所有垃圾和污水粪便的日常处置费用由码头管理方和游船方协商解决。 4.按照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完成南北岸码头的规划设计工作。码头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垃圾、污水、排泄物等在码头的转运功能和应急救援、现场监管泊位、加油加气、附属商业区等综合配套功能。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全面检查“49年船舶”报废、拆解情况,以及仍在营运期内现有游船的升级改造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形成强大打击合力,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继续加大力度推动仍在有效营运期内的现有游船的升级改造,其游船船主和船运公司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船舶的粪便污水收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船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清远市北江游船环保标准: (1)安装粪便污水收集沉箱。沉箱的大小可由载客量和排水量决定,有效容积必须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置。 (2)配套安装污水、粪便回收管网,将厕所、厨房的污水直接输送到沉箱内储存。 (3)安装排污装置。排污装置主要包括沉箱排污口和安装在污口的可用IC卡控制的排污阀门等。为防止偷排现象的发生,对船上排污装置统一安装智能控制开关,只有专职管理人员持相应IC卡才能开启,并在沉箱其他可对外排放的管系阀门设置铅封,确保船员不能私自打开阀门偷排。 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上述环保标准的游船,不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3.建立完善防治游船污染长效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游船餐饮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游船餐饮服务的行为。对辖区内出现的游船污染问题,在限期内不清理整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过错责任。 4.加快码头的建设工作,尽快完善岸边功能配套,为游船的规范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5.加大力度完善岸边餐饮功能,积极引导游船餐饮服务上岸经营,逐步取消游船上的明炉餐饮。 6.在南北岸主码头建成启用后,不再允许白庙码头、五一码头、渔人码头等不符合标准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旧码头,作商业营运码头使用。今后的南北岸码头管理单位和旧码头的收益方要协商确定利益共享机制和方案,明确双方的利益分配,保障旧码头收益方的利益不下降。 四、责任分工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清城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环境与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代建局,清远海事局,市北旅投公司分管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清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清城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清远海事局、市北旅投公司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明确分工如下: 清城区政府:统筹负责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有效推进。 市委宣传部:采取多种形式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曝光违法典型案件,提高市民保护北江水质的环保意识,提升北江旅游形象。 市财政局:设立北江游船整治专项资金,为游船升级改造、购置趸船、垃圾上岸无害化处理、购置专用运输车辆、码头岸线征收、码头规划建设、社会风险评估费等有关费用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市环境与保护局:负责制定北江游船环保标准,监督管理北江流域游船污染防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宣传发动北江游船整治工作,指导建造新游船,督促现有游船升级改造;联合海事局强制淘汰老旧游船和“49年船舶”,妥善处理报废船舶的处置问题;加强北江游船营运活动的日常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营运行为。 市旅游局:负责对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建立健全游客“随手拍”举报监管机制,加强对旅游船的检查力度,规范游船旅游经营活动。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码头的规划设计工作。 市代建局:负责码头的建设工作。 清远海事局:联合交通运输局强制淘汰老旧游船和“49年船舶”,妥善处理报废船舶的处置问题;配合指导建造新游船,督促现有游船升级改造;加强旅游水域的日常监管,依法打击北江游船污染违法行为。 市北旅投公司:负责草拟北江游船船型规范指引,配合南北岸主码头的规划建设工作及其它有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游船准入与退出机制 游船准入与退出实行“退一进一”原则,报废一艘增加一艘,新增船舶的客位数应不低于报废船舶的客位数。具体规定如下: 1.清退、报废老旧游船 (1)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的老旧船舶,按规定收回营运证,并实施强制报废处理。 (2)对现存建造日期不详、无国籍和产权不清的船舶使用(统称“49年船舶”)达到船舶证书有效期后,要全部实施如期报废,并退出营运市场。 (3)实施强制报废的船舶,应集中停泊在指定水域,并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到指定的企业进行拆解。 2.投放新游船 (1)对北江游船船舶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控制在现有船舶总数之内。今后,根据市场需求增减游船数量,确保有序投放运力。 (2)老旧船舶报废后,由原船运公司及原船主决定是否建造或购置新船。如需建造或购置新船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3)新船建造必须符合《清远市北江(市区段)游船船型规范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4)未承诺集中拆解报废船舶的船主,不予批准建造新船。拆解后不再建造或购置新船的,收回其营运许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统一招标。 (二)加大对仍在有效营运期内的游船升级改造的支持力度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对目前仍在有效营运期内但不符合《清远市北江(市区段)游船船型规范指引》规定的游船,船主和船运公司对游船进行升级改造或淘汰的,市政府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游船船主和船运公司按清远市北江游船环保标准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游船安装粪便污水收集沉箱、污水和粪便回收管网、排污装置的,市政府按每艘船改造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2.游船船主和船运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动淘汰旧船(旧船必须集中报废拆解处理),并建造或购置新船投入营运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游船有效营运期≥20年的,给予每艘船35万元(客位≥80)或20万元(客位<80)的补助; (2)游船有效营运期≥15年的,给予每艘船30万元(客位≥80)或15万元(客位<80)的补助; (3)游船有效营运期≥10年的,给予每艘船25万元(客位≥80)或10万元(客位<80)的补助; (4)游船有效营运期<10年的,给予每艘船15万元(客位≥80)或8万元(客位<80)的补助。 (三)建立专项整治资金保障机制 由市财政设立游船整治专项资金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资金申请方案,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给予资金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码头岸线征收补偿、码头建设改造、游船升级改造补助、使用环保节能船舶补助、垃圾上岸无害化处理补助、购置趸船和专用运输车辆补助等。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长或副组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情况问题,更好地推动本方案的贯彻落实。 (五)建立联合督查及惩治制度 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合督查制度,由组长或副组长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相关单位现场督查,对本方案执行不力、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任务未完成的单位责任人严格按规定予以问责。对北江游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六)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体,对北江游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向全社会曝光违法典型案件,提高市民保护北江水质的环保意识。同时,大力宣传北江游船整治前景及阶段性成果,提升北江游船品牌价值和清远市北江旅游形象。 清城区旅游局 联系人:蒋六翠 联系电话:3939161 邮箱:28568869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