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严格管控野外违规用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区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我局草拟了《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稿)》,现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2月15日前通过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清远市林业局清城分局。
联系人:谭瑞明,联系电话:0763-3939229,电子邮箱:qyqclyj@gdqy.gov.cn,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院环西路清城区行政文化中心办公大楼6层。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稿)》
清远市林业局清城分局
2023年2月2日
附件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
的通告(稿)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将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
将森林防火区内的重要生态区域和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具体地段为:
(一)凤城街:八片山、笔架山;
(二)东城街:孖龙山、二帽山、大帽山、黄腾峡、牛鱼嘴、黄金布北峡山;
(三)洲心街:紫竹林、武广高铁背后山;
(四)源潭镇:南峡山、迎咀水库周边山;
(五)石角镇:回岐山、舟山;
(六)龙塘镇:安丰、龟头岭、天平岭;
(七)飞来峡镇:天子山、大罗山、飞来峡水库周边山、禾仓北峡山;
(八)银盏林场:王子山、恩肚石、长隆旅游区;
(九)天堂山林场:天堂山;
(十)飞霞景区:飞霞山。
三、森林特别防护期
我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四、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五、禁止行为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六、用火审批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七、处罚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未经批准进行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有效期
本通告有效期五年,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特此通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