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清城市监罚送告〔2025〕18号
本局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对广东省横石木材厂等下述列表3户企业作出《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因该3户企业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该3户企业公告送达《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该3户企业涉嫌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因上述3户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本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分别将该3户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上述情况予以公示。
综上,该3户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了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该3户企业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该3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日期:2025年5月1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高强、温善文 联系电话: 0763-38407039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升平一路8号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3户企业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