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清城市监罚送告〔2025〕17号
本局于2025年4月2日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锋记种养专业合作社等下述列表1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因该1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该1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送达《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该1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因上述10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本局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本局分别将该1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上述情况予以公示。
2024年7月29日,本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发函调查该1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情况,2024年8月14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的函复反馈结果,该1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成立至今未申报纳税。
综上,该1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该1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该10户农民专业合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日期:2025年5月8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唐辉宇、李双雁 联系电话: 0763-3928833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汀州路东政三巷1号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附件
1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