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理解《规定》立法宗旨,准确把握规章内容,现对《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价格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两部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更科学、更准确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欺诈认定规则。如原《明码标价规定》中的标价内容“六要素”已脱离实际,“标价签监制”等要求也较为僵化,甚至成为变相行政审批。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许多新要求,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此外,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两部规章,体现新的立法精神。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2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明码标价规则、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法律责任等4个部分。
一是总则。本部分明确了规章的立法宗旨和制定依据,界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基本概念,对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原则性要求。同时,对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别义务作出规定。
二是明码标价规则。本部分规定了明码标价的主体、内容、形式等。规定经营者在标价时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并授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特殊情形。取消标价签监制,规定经营者可以采用多种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在标价内容方面,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要素,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新业态中明码标价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
三是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本部分主要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赠送时的规则要求,明确列举予以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强调价格比较信息要真实准确,规定折价、减价时禁止采用的计算方式,对采取赠品形式促销提出具体要求,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豁免情形。
四是法律责任。本部分规定了具体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执行,对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殊法律责任作出新设规定,对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予以明确。
三、重大意义
一是大幅删减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两部规章中滞后和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补充完善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近年来,电视购物、网络交易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形成趋势。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特点,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满足价格监管执法需求。
三是针对原《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对价格欺诈的规定较为分散、复杂、滞后的问题,《规定》将价格欺诈认定规则进一步凝练,使价格欺诈认定更加科学合理。
四是加强对“价格欺诈”实质要件的规定,把执法实践中反复验证不宜认定为欺诈的行为与典型的欺诈行为区分清楚。根据具体情形,对不宜认定为价格欺诈的行为设置豁免条款。同时,明确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的立法精神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的基础上,为经营者营造一个公正、宽松的营商环境。
五是《规定》细化明确了明码标价规则,补充完善了部分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