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全区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地区经济措施,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措施实行经济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三、承担区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级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协同管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业务。
五、负责区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贯彻执行彩票管理制度,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政府债务,管理财政票据;监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
六、根据省、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制定清城区的执行方案;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区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监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八、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九、制定全区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区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奖惩,任免、考核;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按照出资收益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依法对区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