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理顺市区城市综合管理体制的精神,设立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桥梁、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城市建设建筑垃圾和市容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地方性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桥梁、城市建筑垃圾、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街(镇)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涵洞、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档案管理,做好相关科学技术、科技情报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照明的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景观照明管理和养护工作。
(五)负责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园林绿化、公园和广场管理和养护工作。
(六)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服务质量,参与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城区(市区)城市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七)负责权限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
(八)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余泥渣土排放、受纳的管理,对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筑工地以及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等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容貌进行监督和管理。
(九)实施燃气行业管理,组织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清城区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清城区燃气安全,负责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十)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维护费年度安排计划,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十一)依据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特许经营和招标出让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开展城市综合管理的各项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统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退休人员服务、工青妇和党群、纪检监察等工作。
(二)市容环卫股
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垃圾的经营服务单位进行核准。
(三)市政股(区燃气管理办公室)
负责市政设施行业管理,负责制定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和改造的年度计划,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清城区辖区范围内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燃气管网配套工作;负责清城区辖区范围内燃气经营网点入网的审批;负责全市新建燃气企业的审批;核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参与审核燃气行业有关调价方案;负责监督燃气供应企业(或经营者)执行国家制定的技术计量标准、服务质量;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公共景观照明设计安装事项的审批手续和监督工作。
(四)园林股
负责城市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相关年度计划;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实行规范管理;负责园林绿化企业二级、三级资质核准工作;负责占用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项目等审批工作。
(五)法制股
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管理监察、城市的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负责有关的普法教育工作。
三、人员编制
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1名副局长兼任清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不占编制;1名副局长兼任清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1名副局长兼任清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所长),正股级领导职数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