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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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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8、港澳台当事人持身份证、通行证;华侨、外国人持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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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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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居民应当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3、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敌血亲关系的声明。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1)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5、出国人员、华侨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6、外国人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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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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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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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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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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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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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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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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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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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