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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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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2、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3、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4、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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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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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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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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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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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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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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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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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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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