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办理条件 |
|||||||||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
|||||||||
所需材料 |
|||||||||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免冠彩色单人相片各二张。 |
|||||||||
窗口办理流程 |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
|
|||||||||
办理时限说明 |
|||||||||
法定期限:即办 |
|||||||||
办事窗口 |
|||||||||
|
|||||||||
办理依据 |
|||||||||
1、《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
|||||||||
备注 |
|||||||||
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