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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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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7、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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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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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大二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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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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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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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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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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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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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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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8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