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窗口:民政事务
(二)受理事项:
1、五保申请:
(1)申请对象:具有本街道农村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人。
(2)办理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须备资料:《申请五保户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婚姻(子女)情况证明一份(二代残疾证复印件一份)手写申请书一份。
(4)办理流程:先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五保户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村委会初审,经街民政办审核,最后由街道办事处审批,上报1份资料到区民政局备案调整下拨资金。
(5)规费标准:免费
(6)办结时间:街在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在3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2、低保申请:
(1)申请条件:凡属于本街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6年:农村低保线标准420元/人/月,城镇低保低保线标准570元/人/月)【低保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调整】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不包括农村五保户)
(2)申请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批准低保救济:
①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②家庭有非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③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
④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⑤家庭成员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
(3)须备资料:填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手写申请书、村(居)民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办理流程:先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由村(居)委会初审,入户填写《新增低保入户调查表》,经街民政办入户审核后由清城区民政局审批,最后由村(居)委会将批准的低保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规费标准:免费
(6)办结时间:街在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区在30个工作日完成终审。
3、办理市民卡.老年人优待卡申请:(新版老人证)
一、 《清远市民卡.老年人优待卡》(即实名制的市民卡,也称社保B卡,
二、 办理对象。
1、年满60周岁以上的,清远市户藉老年人(含已持有老人证)可申请办理《清远市民卡.老年人优待卡》;
2、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外地户籍(非清远市户籍)持有清远市《居住证》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清远市民卡.老年人优待卡(外籍)》。
当年年满60周岁的老人可以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
三、办理费用。
换发原老人证及初次办理老人卡免费。污损、遗失等需补办卡的,由市民卡公司按20元/张的标准收取制卡工本费。因新卡质量问题不能嘀卡(质保1年)、市民卡公司错印、漏发需要换卡的免收工本费。
四、办理流程
(一) 已持有社保B卡的老年人。
1、个人办理的可直接持社保B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前往市民卡网点申办加载老人卡功能。
2、村居委(单位)代办的可由单位填写《花名册》,统一收集老人的社保B卡和身份证复印件集中到市民卡网点办理。
(二)未持有社保B卡的老年人。
首先致电市民卡客服电话(400-808-2611)查询本人社保卡的制发进度,1个工作日后工作人员回复结果。
1、查询结果为已制卡的,请尽快到所属街镇村居委领卡后,持社保B卡和本人身份证前往市民卡网点申办加载老人卡功能。
2、查询结果为未制卡的,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白底免冠照片一张,到市民卡网点填写申请表。
3、外地户藉老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白底免冠照片一张和清远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民卡网点填写申请表。
以上流程中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办理时限
1、市民卡网点受理的:
(1)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段。
(2)办理时限:提交资料的当日计起,持社保B卡直接办理的只需15个工作日,其他的通常要60个工作日。
2、各街、镇民政办、村(居)委受理的: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法定的工作日工作时间段。
(2)受理地点:各街、镇的村(居)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
(3)办理时限:每个季度办理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下旬为镇、街村(居)委会为集中办理的时间,同时领取上一季度已办理的老年优待卡。通常申请人在上一季度申请,最迟在下一季度末可以到原来申请的地点取卡(如急着用卡的老人建议他本人或委托他人直接到市民卡网点办理)。
(4)办理流程:各街镇村(居)委会为单位,收集好老人的社保B卡,填写好《清远市老年人优待卡》花名册,(需电子版录入交一份到街民政办)打印盖章,派人到市民卡网点办理。
六、补办卡
补办卡的公民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清远市民卡营业厅网点申请补办,也可以按原来申办老人卡的途径委托办理,所需时间参照以上申办老人卡的办理时限。
七、证件换发过渡期。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到2015年6月30日停止使用,原老人证和新老人卡可并行使用,持证人应尽快换发新卡,原旧的《清远市老年人优待证》不作回收。
八、老人卡使用相关事项可咨询清远市民卡服务中心。
清远市民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400-808-2611
清城区老人卡服务网点:
1、 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6号区清远新联社办公大楼后, 电话:3665569
2、 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市劳动大厦后,电话:3868939
3、 清远市环城二路名都14号楼5梯一楼(区民政局对面) 电话:18023307128
4、办理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长寿保健金申请:
(1)申请对象:具有清城区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发放标准:80-89周岁的,360元/人/年;90-99周岁的,10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的,300元/人/月。【发放标准如有变动,按上级文件规定】
(3)申请时限:①当年12月31日前年龄在80-89周岁的老人,在当年8月份前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②年满90周岁或以上的老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4)须备资料:需提交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小一寸红底相片1张,老人本人身份证开设的农村合作社(农商银行)存折或卡号复印件1份,填写《清远市清城区长寿保健金申请表》1份,交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5)发放办法:90周岁以上长寿保健金通过银行按月发放;80-89周岁的长寿保健金在每年的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前,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
(6)终止发放条件和时间。终止条件:领取长寿保健金老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我街辖区的,终止发放长寿保健金。终止时间:90-100周岁以上长寿保健金于次月停发,80-89周岁长寿保健金于次年停发。
(7)规费标准:免费
(8)办结时间:街在1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5、办理城乡基本医疗救助申请:
(1)办理对象:①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②低保户、③孤儿、④持二代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⑤参战涉核(优抚)对象、⑥其他救助对象
注明:①-⑤类申请人属困难优待对象,此类申请人医保报销剩余部分可直接办理区级医疗救助,其中第⑤类人员免写申请书,第⑥类申请人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自付基本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当年自付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当年总收入的60%。
(2)须备资料:《清城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医疗救助申请书(自写)一份;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其他救助对象需全户人复印)、被救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医疗保险结算报销回执原件;特殊门诊医疗证复印件(特殊病种需提供)、优抚对象登记证或优抚对象医疗证复印件【发票、诊断证明书和医疗保险结算报销回执为复印件的需盖社保局盖红色公章】(注明:市内医院就医的必须原件)。
(3)办理流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个人申请书上需如实详细说明家庭(含经济)情况、子女人数及工作(务工)情况)并填写《清城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申请表到所属村(居)委领取),然后带齐所需资料到街民政办审核后,上交清城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时间:不定期
(5)规费标准:免费
(6)办结时间:街在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6、优抚对象认定申请:
(1)申请对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须备资料: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入伍或退伍)档案复印件各1份,残疾军人证原件、部队评残材料、军队医院治病(慢性病)材料证明、参战立功材料。
(3)办理流程:首先个人申请自写申请书,到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填写《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一份;再由街民政办调查审核,区民政局会审,健全档案、建立数据库;然后市、省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下拨资金;最后通知本人用身份证原件开设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折,享受待遇。
(4)规费标准:免费
(5)办结时间:街在一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7、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申请:
(1) 申请对象:年满60周岁,原入伍户籍属本街道的农村户籍居民。
(2) 申请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批准申请待遇:
①义务兵服役期满被选取为士官、被提拔为军队干部的;
②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退休待遇的
③有购买(自购)享受医保、社保待遇的
(3) 须备资料: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入伍档案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原件。
(4) 办理流程:申请人带齐上述须备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广东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批表》一式两份,《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一份,并加意见盖章,再到街民政办办理,最后由本人带身份证原件与所有资料到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进行信息扫描和审核。
(5)规费标准:免费
(6)办结时间:街在一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8、低收入群体殡葬报销申请:
(1)申请对象:五保、生活困难优抚对象(低保、城镇“三无”人员根据《清远市清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直接减免基本服务费,)
(2)须备资料:死者的五保证(优抚对象证)、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火化证明,火化收款收据、收费项目明细表原件;代办人(亲属或村(居)民政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办理流程:先口头上报村(居)委会,将所需资料带齐上交村(居)民政员代办或代办人直接到街民政办办理。
(4)规费标准:免费
(5)办结时间:街在1个工作日办结
9、孤儿及城镇居民三无人员的认定申请:
①孤儿的认定申请:(1)孤儿的身份:?是父母双亡,?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方失踪的情况:1、母亲是越南人;2、精神病走失的;3、非婚单亲死亡查不到另一方的;4、母亲改嫁后一直遗弃的;5、被判15年及以上徒刑的(以上5种要大家公认的,是事实无人抚养的,生活困难的)
(2)须备资料:孤儿自写的申请书一份,孤儿本人和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孤儿父母的死亡(火化)证明或失踪证明一份。
(3)办理流程:带齐上述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份,《孤儿养育协议书》一式三份,再到街民政办理,最后由街民政办上交区民政局进行审核和审批。
(4)规费标准:免费
(5)办结时间:街在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②城镇居民三无人员认定申请:城镇居民三无人员指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人员。
(1)须备资料:填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个人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办理流程:先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由居委会初审,入户填写《新增低保入户调查表》,经街民政办入户审核后由清城区民政局审批,最后由居委会将批准城镇居民三无人员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规费标准:免费
(4)办结时间:街在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10、收养登记申请:
(1) 收养条件:同时具备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两者年龄要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被收养人条件:
1、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仅限于2009年4月1日之前捡拾的,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受理);
3、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丧失父母的社会孤儿;
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
(1、2、3、4被收养人不能超过14周岁,收养1、4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人的限制。)
(3)须备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有无子女证明,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3)办理流程: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登报公告(时间60天),对所提交的材料、证明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和收养人与收养人的条件进行最后审查,最后登记发证。
(4)办结时间:街在1个工作日初审,区在30个工作日完成终审。
11、家庭经济困难助学证明申请:
(1)证明的格式:证明抬头要写明需要该证明材料的单位,证明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工作;就业情况;家庭经济来源、收入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该证明用于何种用途等内容。
(2)办理流程:需由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申请人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属的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按申请人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进行出具困难证明,不能以申请书等形式代替证明。然后带齐证明、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提供需填写的表格到街民政办加意见及盖章。(出具证明时要选用合适的纸张,预留位置给其他部门加具意见及盖章)
(3)规费标准:免费
(4)办结时间:街在1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12、办理二代残疾人证申请:
(1)办理流程:先由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带齐所需资料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二代残疾证申请表(街民政办加具意见)后,按规定到区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评定(注明:清城区人民医院评残时间:肢体 周一下午和周三下午;智力要电话预约3320107;视力、听力、言语上班时间随时都可以;精神病患者需到清远市人民医院南院),最后由区残联对相关资料和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办理。
(2)须备资料:残疾评定表两份、二代残疾证申请表1份、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两份,二寸(大一寸)彩色近照三张。
(3)规费标准:免费
(4)办结时间:街在1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市在50个工作日完成终审发证。
13、办理残疾人补贴申请:
(1)发放对象:①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
②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2)发放标准: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800元/人/年;②残疾人生活津贴1200元/人/年。(说明:既是重度残疾人又纳入低保保障对象的,享受①②种标准,合计3000元/人/年)(以上标准为2015年度,发放标准如有变动按上级文件规定调整)
(3)发放方式:重度残疾人护理和残疾人生活津贴补贴均通过银行存折或卡号(中国农业银行)代发。
(4)办理时间:每年的6月
(5)所需资料:①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份;②申请享受残疾人生活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一份;①和②申请者均需提供:残疾人户口本、残疾人二代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各一份,小一寸红底相片一张,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
(6)办结时间:街在1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14、困难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此项是孤儿政策的扩展)(新增)
(一)、申请(发放)对象: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三类儿童。
1.孤儿:是指具有我区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分为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2.困境儿童:是指自身状况存在困境的儿童,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①父母双方均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
②父母一方死亡, 另一方失踪或服刑(服刑是指刑期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
③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
④父母双方均服刑;
⑤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另娶、改嫁等原因弃养或无能力抚养。
(2)重残儿童:是指具有我区户籍,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具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重度残疾等级(认定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下同)的未成年人。
(3)重病儿童:是指具有我区户籍,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患有特定重病的未成年人。特定重病包括艾滋病、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以及《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特定门诊病种疾病(定义下同)。特定门诊病种按照每年更新的《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特定门诊病种范围核定。
(4)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生存保障的未成年人。
3.困境家庭儿童:是指家庭状况存在困境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①具有本区户籍,父母双方或者单亲家庭的父亲或母亲罹患特定重病或双方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属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
②父母一方因服刑、失踪等原因,另一方重残、重病等特殊情况造成事实无力抚养照顾的未成年人。
(二)、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按我区当年公布标准执行,分为集中供养和散居供养2种标准,2015年我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380元,散居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20元。【补贴标准如有变动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以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作参照,其中困境儿童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患艾滋病或者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按散居孤儿供养标准100%比例(820元)发放补贴;困境儿童中的重残、重病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按照散居孤儿供养标准40%比例(328元)发放补贴。
(三)、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清城区困境(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审批表》两份、《困境(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使用协议书》三份、申请补贴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①申请人及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村(居)委会证明等)【注明:若申请人的户口薄不是由其父母的做户主的需提供村(居)委会证明,如:户口薄显示为:孙、侄、外甥、其他亲属等,】儿童出生证可代替村(居)委会证明。
③儿童父(母)亲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死亡户口簿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④儿童父(母)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判失踪文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报案证明(报案时间离申请时间不少于2年)。
⑤父(母)或申请儿童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残等级)及复印件。
⑥父(母)或申请儿童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患特定重病的,需提供《特殊病种证》或相关认定依据。
⑦父(母)在押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及监狱(或戒毒所)出具的正在服刑(或强制戒毒)的证明;
⑧父母弃管(养)的,需经村(居)委会上门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儿童父母基本情况及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明。
⑨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四)审核和审批。街道办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有关材料审核,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街道办将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发放方式。从批准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贴。通过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供的农商银行(信用社)存折或卡号经银行发放。
(六)停止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1.享受待遇儿童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年满18周岁及以上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从毕业后次月起停发;
4.被依法收养等已有稳定生活来源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从释放或戒毒期满3个月后停止发放;
6.弃管(养)的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7.存在应停止发放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