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一、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接受电子监控,随时保持联系畅通。禁止出境。
二、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规定与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监督、帮教协议。
三、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采取电话、当面报到的形式向辖区司法所报告自己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自己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提交思想汇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月报告一次身体情况和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一次病情复查情况。
四、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书面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六、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七、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内容主要是公共道德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等。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
八、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类管理。对确有悔改表现、依规定应予奖励的可以给予表扬、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或减刑。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警告处分、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提请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