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中公证处业务受理流程
当事人来到公证处
到取号处取号排队等候
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办理
公证员初步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受理完成后,请按照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
交费后,公证员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单”,公证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对提交的材料送审
审批完成后,制作公证书,发放人员通知领证人携带身份证及受理通知单前来领取公证书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四、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服务承诺:
第一条公证员必须准时并按约定的时间接待当事人,不得延误或失约。
第二条对于常规公证事项,当事人首次来处咨询,本处保证解答清楚,并书面开列办证所需证明材料,当事人第二次来处能提交齐全所需材料的,本处保证予以受理,决不推诿。
第三条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应当满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的要求,包括出证的时间、内容和形式。公证事项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一般在法定15个工作日内出证。
第四条公证员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办结公证,不得拖延。
第五条残疾人或有特殊困难需上门服务的当事人,本处保证在预约登记后五日内上门办理。残疾人、军人或骑士队以上老人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本处实行优先服务。病危人员的遗嘱、赠与等公证事项,本处及时予以办理。
第六条本处保证公证文书质量。对公证文书发出以后发现的差错,本处随时予以更正,并承担当事人因邮寄公证文书及来处更正所耗的境内交通费用。
第七条公证处特设法律援助基金。对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
第八条本处在办证大厅设有意见箱,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投诉部门和监督电话:
清远市公法科电话:0763-3364604
广东省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说明:1、公证书按照规定“一式两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增加副本,每份20元。
2、公证机构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项目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公证机构可根据服务成本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公证四大作用
替代诉讼
公证工作发挥替代诉讼的法律制度作用,使之成为公正司法的替代制度。
预防社会矛盾纠纷
公证工作发挥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作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公证工作发挥提高全民法律素养的法律制度作用,推动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风尚。
服务对外开放
公证工作发挥扩大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作用,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服务。
公证执业区域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受理范围
公证事项
l合同;
l继承;
l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l财产分割;
l招标投标、拍卖;
l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l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l公司章程;
l保全证据;
l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l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事务
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l提存;
l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l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l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内容
第一编 总则
监护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子女监护权公证,应注意询问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五编 婚姻家庭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1062、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效。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各归各所有,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民法典第1065条)
一、共有财产(民法典第1062、1064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有权处理日常生活需要,但非日常生活需要则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不动产:
1、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3、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
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动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二、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 1063、1065条)
不动产:
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已付清全部房款的;
2、婚前,夫妻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协商不成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如该不动产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的。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另一方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动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第六编 继承
一、何时开始继承?(民法典第1121条)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开始。
二、继承方式的效力?(民法典第1123条)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三、继承哪些财产?(民法典第1122、1153、1159、1161、1163条)
1.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除外。
2.夫妻共有财产应先将配偶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去除,剩下的二分之一份额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四、谁是继承人?
(一)积极条件(有权继承:民法典第1123、1124、1126、1127、1133、1158、1160条)
1.遗赠中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签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人;
2.遗嘱中继承人是遗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
3.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
(二)消极条件(无权继承:民法典第1125条)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注:
1.遗产分割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民法典第1155条)
法定继承
一、继承顺序?(民法典第1121、1126、1127、1128、1129、1152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男女平等;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
4、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5、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如何分配?(民法典第1130、1131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均等分配;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可以适当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能力但 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不均等分配。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遗嘱(遗赠)继承
一、遗嘱效力?(民法典第1142条)
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打印、口头遗嘱效力相当;内容相抵触的,后立的有效遗嘱>先立的有效遗嘱
二、遗嘱成立的条件?(民法典第1140、1141、1143、1153条)
1、主体: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2、内容:合法有效,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与遗嘱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保留;遗嘱人只能处分自身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如何继承?(民法典第1124、1144条)
1、对于附有义务条件的遗嘱和遗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该义务,否则可取消其继承权。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