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清远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清远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工人投诉清远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该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该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人社监字〔2019〕第12号)。
被催告人:清远市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 拖欠封纳本、薛俊威等13名工人2018年8月份至2018年12月份的工资共141260元, 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我局于 2019 年 7 月 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城区人社监字〔2019〕第12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通知,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六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