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六、行政检查(共14项) | |||||||
类别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涉及层级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行政 检查 |
1 | 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6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3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3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100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行政 检查 |
2 |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5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22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第23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及实施的监督检查。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行政 检查 |
3 | 对建设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第5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行政 检查 |
4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1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行政 检查 |
5 | 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22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行政 检查 |
6 | 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检查 |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1999〕国人防办字第195号)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应当组织检查。发现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法执法的,必须责令改正。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行政 检查 |
7 |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第八条: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改)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计划。有关部门应按《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学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教材和师资培训,协助解决专用器材和教具。 4.《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2014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秘密)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行政 检查 |
8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秘密)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行政 检查 |
9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行政 检查 |
10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 ( 地 ) 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行政 检查 |
11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改)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由国家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严格管理。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行政 检查 |
12 | 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秘密)。 2.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单设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批复》(粤机编办[2010]34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行政 检查 |
13 |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进行检查 |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行政 检查 |
14 |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国家、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六条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地区人民防空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2 、负责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协调处理本地区重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3 、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4 、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5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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