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涉及层级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组织开展农村改厕工作监督检查 | 1.《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省公告8号)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普及卫生户厕。农村建新房时应当同时建设卫生户厕。 第二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对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不力的,由本级政府爱卫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中发〔2009〕6号)“(十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3.《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39号)。 4.《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9〕153号)“大力支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建设,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学评价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提高安全饮用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探索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卫生管理模式。”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 6.《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2009年)。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
清远市清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爱卫办负责实施 |
2 |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3 | 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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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和检查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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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条第三项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 |
6 |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规划财务股负责实施 |
7 | 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 1.《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国家定期对各省的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省、地、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统计质量检查,要从严掌握,其结果应向本级管辖的各单位通报,同时向上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报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村级统计帐卡应经常进行抽查。 2.《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负责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统计调查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理。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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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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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检查、监督工作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政策法规股、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10 | 负责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消毒卫生监督检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7号令)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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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2、《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10年,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一)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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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2010年5月11日试行)》第2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13 | 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14 |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 | 1.《印发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信息统计股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