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环罚字〔2018〕58号
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界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351179727G
法定代表人:林镜玲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内
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界牌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6年6月基本建成并投入生产经营,但是到目前为止未取得环保手续,且你公司属于报告书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4月19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8年4月20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2018年4月25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系统项目合同书一份;
证据六:土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三份;
证据七: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9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8〕22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提出听证申请并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上午10时在清城区人民政府7楼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以下四点理由:1、处罚缺乏合理性,不顾建设项目相应政府号召的背景,违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2、处罚缺乏合法性,我局对报批材料不受理的行政不作为在先;3、处罚违背当前政策,建设项目符合环评条件,如若处罚不符合当前国家保护非公经济政策;4、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环评实质上已得到了相关政府及负责人的认可和同意;5、根据《关于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文精神,我司界牌分公司的项目一期园区于2016年3月底前已完成项目建设,3月份后因考虑到环保要求及入驻企业的经营情况,才启动二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因此一期建设项目不应列入处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1、你公司在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属实;2、我局与清城区政务办分属不同机构,而你公司所述是向政务办环保窗口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不属于我局事务,故不存在我局对你公司报批材料不受理的情况;3、我局对46家承租户下发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属于行政命令,但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4、石角镇镇政府不属于行政审批机关,因此石角镇政府的认可不属于行政审批;5、你公司主体项目于2016年3月完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你公司主体部分建设时间超过两年,故对你公司一期园区部分不予处罚,仍对你公司二期污水处理厂建成部分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8〕22号)和2018年5月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经核,你公司污水处理厂目前投资总额为56.8124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4罚款,即2.2724万元。
针对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因你公司属于报告书项目,且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36万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以38.2724万元罚款,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述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述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述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述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东城新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西723室
邮政编码:511510
联系人:朱力祺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