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城环改字〔2015〕05号
清远市金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666518144
法定代表人:王伟新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区雄兴工业大道B区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0月14日,我局联合清远市环境保护局、龙塘镇环监中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联合执法检查中,现场发现你公司未经环保验收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和排放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5年10月14日现场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5年10月16日现场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关于《清远市金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年产人造革1500万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2015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视频一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三、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同时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将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将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报经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