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7〕55号
清远市宝联塑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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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卫强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升平工业园
清远市宝联塑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协同专项行动检查组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3日,在环保部组织的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我局执法人员协同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拉丝造粒生产线2015年10月新建4台造粒机未经审批;
2、未向环保部门申报废活性炭产生及贮存情况;
3、环境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未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培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7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7年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2017年7月13日现场视听资料;
证据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关于<清远市宝联塑料有限公司年产塑料颗粒6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0〕135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关于清远市宝联塑料有限公司年产塑料颗粒6万吨建设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意见》(清环验〔2010〕73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宝联塑料有限公司关于设备改造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17年7月20日对你公司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7〕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40700元罚款,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20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7〕55号)、《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述申辩书和证据材料。
你公司对第2、3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了异议。
第2项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提出申辩及证据为:由我司在2017年2月15日已向区环保局报送了2016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另外我司在2016年9月更换了UV光解的治理设施代替了之前的活性炭吸附装置,不再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此前产生的废活性炭在2016年11月11日已交由深圳市宝安区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转移完毕。环保局要求我司做的2017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在新的固体废物申报平台就没有申报了。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述申辩意见和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复核,你公司确于2017年2月向我局提交了“2016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其中包含了2016年的废活性炭的产生和贮存情况。因此此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我局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第3项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提出申辩及证据为:此情况确是我司的错误,在2013年10月提交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申请到主管部门,鉴于我们行业的生产工艺简单,治污设施稳定,产生危废只有废活性炭,且量少,不产生化工泄漏、爆炸等安全隐患,故只重视了消防演练,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和演练培训意识薄弱没有跟进办理,现正积极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希望环保部门酌情处理。今后我司将从严从谨做好环保整治工作,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述申辩意见和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复核,你公司“环境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未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培训”的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进行了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拉丝造粒生产线2015年10月新建4台造粒机未经审批”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罚款700元,并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审批的相应设备。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清城区东城行政文化中心大楼730室
邮政编码:511500
联系人:吴光磊 电话:0763—3933498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