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8〕17号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清远市荣景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799356234M
法定代表人:何明理
公司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中路36号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清远市荣景投资有限公司)承建的时代倾城三期项目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4日夜间我局组织东城环监办对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时代倾城三期项目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对17、18#楼7层楼板进行浇灌混凝土的施工作业,在未取得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不按《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施工,并超标排放噪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7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7年1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主要负责人委托书一份;
证据五:《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清城环噪许字〔2017〕64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1712053)原件一份。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施工和排放噪声,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诉和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视为放弃陈诉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8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罚告字〔2018〕0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1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施工和排放噪声。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