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8〕5号
欣强电子(清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77828499P
法定代表人:俞金炉
公司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嘉福工业园
欣强电子(清远)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立事故应急池,主体工程就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7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表一份;
证据二:2017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欣强电子(清远)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关于<欣强电子(清远)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意见》(清环[2006]6号);
证据五:清远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意见(清环验(2008)55号);
证据六:《关于<欣强电子(清远)有限公司年产570万平方英尺线路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意见》(清环[2006]235号)复印件一份;
你公司的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9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7〕81号)送达了给你公司,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年10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局案审会审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未能证明企业无违法行为,依法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2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7〕8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针对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立即建设事故应急池。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