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8〕4号
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82952443E
法定代表人:程维忠
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荷兴工业开发区富强南路南侧
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22日,接省环境保护厅2017-2018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组移交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清洗废水以及磷化剂车间渗漏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车间水沟向外界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7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表一份;
证据二:2017年6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询问人陈侥信);
证据三:2017年6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询问人林细沅);
证据四:委托书(陈侥信)
证据五:委托书(林细沅)
证据六: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关于<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建表[2013]124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九:《关于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不锈钢制品1100万件、日用不锈钢五金制品1100万件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意见》(清环验(2013)121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一:现场视像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5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7〕82号)送达了给你公司,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年10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局案审会审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未能证明企业无违法行为,依法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7〕8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5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