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7〕41号
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55611176B
法定代表人:黎晓丹
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号小区
清远市金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协同专项行动检查组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3日,在环保部组织的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我局执法人员协同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根据专项行动检查组反馈的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停产,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废油漆桶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
2、危险废物场所覆铜板、木板与废线路板混放;
3、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未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7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7年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四:2017年7月13日现场检查视频照片一组。
我局于2017年7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对你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2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7〕50号)、《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证据材料。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并陈述申辩如下:我公司是在2017年6月使用钢材制作活动的卸货台时,购买了四桶油漆对卸货台进行上漆,因而产生了四个废油漆桶,在日常的生产中不会产生废油漆桶,并已于2017年7月21日将四个废油漆桶交由原厂家回收处理。且根据《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1、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2、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规定,我公司交由原厂家“苏州环天涂料有限公司”回收并重新用于盛装油漆的四个废油漆桶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我公司不存在“废油漆桶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复核,你公司陈述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成立,我局依法予以采纳,决定撤销原拟作出的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废油漆桶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书中对我局拟作出的对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我局依法决定维持原拟作出的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并陈述申辩如下:我公司有编写应急预案,2014年已经交到市环保局固废科,当时主管部门接收了,也没有要求我公司通过专家验收取得备案。后来经了解,必须要有专家评审才可以备案,于是我公司联系了相关公司重新开展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现编写完毕并验收通过后报送备案并已取得《应急预案备案表》。
鉴于你公司对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未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决定撤销原拟作出的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决定维持原拟作出的对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决定对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场所覆铜板、木板与废线路板混放”罚款1万元,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清城区东城新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723室
邮政编码:511500
联系人:邓长泉 电话:0763—3939791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