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8〕18号
清远市新联威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49656812
法定代表人:罗敏桃
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笔架北路30号一层商铺
清远市新联威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7日,我局到清远市新联威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从事汽车维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3月7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二:2018年3月12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三: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
证据五:主要负责人委托书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对你公司处以500元的罚款,并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诉和申辩,至今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3月22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8〕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500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