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8〕26号
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800000030746
法定代表人:周永泉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村
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委托广州华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到你公司的生产废水处理后排放口、砖窑废气排放口分别采样监测,根据监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华清)环境监测(2018)第0384-1号)显示,你公司生产废水处理后排放口的氨氮为21.6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氨氮排放限值10mg/L的1.16倍;砖窑废气的氮氧化物为291mg/m3,超出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氮氧化物排放限值120mg/m3的1.42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4月28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二: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尔约、法人周永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四: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证明书》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清环﹝2010﹞321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清环﹝2012﹞382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环保验收意见》(清环验﹝2014﹞6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环保验收意见》(清环验﹝2015﹞116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九: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编号:441800-2014-000857)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一:广州华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华清环境监测2018第0384-1号)一份;
证据十二:2018年4月12日现场采样记录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三:2018年4月12日现场监测照片一份。
我局于2018年5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对你公司处以36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改正。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8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8〕21号)及2018年5月9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1.生产废水排放口氨氮超标问题,你公司申辩说明公司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采用污水管道输送至源潭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放,并非采取直接排放的方式,指标浓度并未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限值,申请不予认定为超标排放。同时,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清城区政务办《关于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2015年6月19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只能提供污水管道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施工合同,不能提供污水管道建设项目的验收文件,不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处理后,已采用污水管道输送至源潭镇污水处理厂,没有文件认定你公司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2.窑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超标问题,你公司申辩说明2017年下半年你公司停产整改期间,对烟气治理系统、砖厂及配套设施等进行了升级改造,于2018年3月上旬进行试生产,公司环保烧结砖厂正处于改造后的试生产期间,部分工况与工艺参数在调试期间可能出现工况不稳定现象导致废气排放超标。且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委托广州市建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并未超标,并向我局提供了《监测报告》((建环)环监(2018)第(0316D03)号),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根据我局委托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窑炉废气仍不能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生产废水处理后排放口氨氮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8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砖窑废气的氮氧化物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8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共处36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清城区东城新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西723室
邮政编码:511510
联系人:陶德育 朱志怿 电话:3939791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