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环罚字〔2018〕36号
清远市宏诚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537701564
法定代表人:陈顺兴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黄布小河西社村
清远市宏诚铜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4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在2018年3月将擅自将电解车间碱雾塔拆除,但是到2018年6月停产之间,电解车间仍在生产,导致电解过程产生的酸雾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同时,发现你公司新建5个硫酸液反应釜以及1台制作铜砖机器,却未办理环评手续,投资额为212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6月14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8年6月18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2018年6月19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环保局关于清远市宏诚铜业有限公司批复意见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六:2018年6月14日现场检查视频照片一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1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8〕37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至今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8〕37号)和2018年6月2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因你公司属于排放一般大气污染物,且属于处犯,同时,因你公司新建项目属环评报告书项目,处新建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因此,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并处人民币20.48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东城新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西7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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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力祺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