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清城区应急管理局针对清远市兴域铝业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行为,1、炉前(叉车投料区)、蓄热箱基坑均有积水;侧井及后面的流槽地面长期有滴、漏水,地面有水迹,且地面有集水口和暗沟;未编制隐患排查计划、未如实记录排查情况;2、熔铸区天燃气、压缩空气等工业管道流向、介质标识不足;机械设备的旋转/传动 部位缺少防护装置(如除尘系统离心风机连轴器、料斗铁链传动部位等);3、未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培训;4、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无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1年9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64号公布)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 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清远市兴域铝业有限公司作出:一、对存在“炉前(叉车投料区)、蓄热箱基坑均有积水;侧井及后面的流槽地面长期有滴、漏水,地面有水迹,且地面有集水口和暗沟;未编制隐患排查计划、未如实记录排查情况”的违法行为,人民币 50000 元(伍万元整)罚款;二、对存在“熔铸区天燃气、压缩空气等工业管道流向、介质标识不足;机械设备的旋转/传动 部位缺少防护装置(如除尘系统离心风机连轴器、料斗铁链传动部位等)”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三、对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人民币 50000 元(伍万元整)罚款;四、对存在“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人民币 50000 元(伍万元整)罚款。上述4项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对清远市兴域铝业有限公司合计175000 元(壹拾柒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