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环罚字〔2018〕55号
清远瑞登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3384500K
法定代表人:孙元发
详细地址:清城区龙塘镇嘉福工业园A4-1区
清远瑞登皮革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6月17日委托第三方资质检测公司对你公司废气采样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ZGD20180615-5)显示,你公司6蒸吨燃煤锅炉废气的氮氧化物三次平均值为561mg/m3,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1在用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的0.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7月4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清远瑞登皮革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文件、验收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份各一份;
证据四:深圳市高迪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20日《检测报告》(编号:SZGD20180615-5)。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对你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3万元罚款和停止超标排污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8〕49号)、7月27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逾期仍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6蒸吨燃煤锅炉废气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出在用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的0.4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超标排污;
2、处以人民币13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