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8〕7号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港联五金电镀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L0434601X7
经营者:李鑑滔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小河村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港联五金电镀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11日接省大气和水督查组交办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核实,你厂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存在以下问题:燃烧生物质热水炉废气排放口设置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8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2018年1月11日现场照片一份;
证据四:委托书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港联五金电镀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钟间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意见(清环验字(2001)03号)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18年1月29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对你厂处以3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厂立即按规定规范燃烧生物质热水炉废气排放口。并告知你厂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三日内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29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8〕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至今已逾期,你厂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意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厂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你厂立即按规定规范燃烧生物质热水炉废气排放口。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