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清公城行复字[2017]第016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编号:441802-190768180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议,我局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交通信号灯故障,导致其驾驶车牌号为粤A***0的小汽车通过红绿灯时违章。后被公安机关予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其本人认为该处罚是不合理的,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17年5月10日20时24分,车牌号为粤A***0的小汽车在交通路口停止线前方、跨压停止线、越过停止线后,交通信号灯均清晰可见为红灯。此外,申请人反映的交通信号灯故障为右侧设置的辅助交通信号灯,道路正前方设置的悬臂式交通信号灯并未发生故障。因此,对车牌号为粤A***0的小汽车交通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罚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清远市清城区曙光路与先锋路交叉的十字路口,设有悬臂式交通信号灯,并在路面白色停止线右侧设置了一组立柱式交通信号灯。2017年5月10日20时24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粤A***0的小汽车在曙光二路北往南方向通过交通路口,车辆在路口停止线前方、跨压停止线、越过停止线时,虽然辅助驾驶人观察交通信号的立柱式交通信号灯发生故障,但悬臂式交通信号灯清晰可见为红灯,且当时车辆正前方没有遮挡物遮挡申请人的视线,申请人能清晰看到交通信号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于2017年7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2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2017年05月10日20时24分,车牌号为粤A***0的小汽车通过交通路口的照片证实。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申请人的辩解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局不予采信。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802-190768180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城区公安分局
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