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十、其他管理事项(共66项) | |||||||||
类别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实施对象 | 涉及层级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备注 |
其他管理事项 | 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7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四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 | 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2 | 负责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清远市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机编〔2011〕67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区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3 | 负责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清远市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机编〔2011〕67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区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4 | 负责建筑行业资质动态监管和诚信管理 | 《清远市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机编〔2011〕67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区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20条: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第四大点: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区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注:此为告知性备案,不需要发出备案决定或其他文书)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告知性备案 |
其他管理事项 | 6 | 组织协调行业的重大科技攻关、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和应用工作 | 《清远市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机编〔2011〕67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区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协调行业的重大科技攻关、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和应用工作。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7 | 负责勘察设计行业资质动态监管和诚信管理 | 《清远市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机编〔2011〕67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区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8 |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6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5.1.63.《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05号)第15条: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定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 | 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9 | 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3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4条: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监督机构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区 | 1.受理阶段责任:区政务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现场勘查阶段责任:区政务办现场组织现场勘查,并签署现场勘查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区政务办对项目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区政务办按区住建局委托权限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区政务办制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量报监证、工程建设安全受监证,以及加盖受委托机关公章的表格,通知申办人领取。 6.事后阶段责任:区住建局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区住建局与区政务办按签订的行政审批业务委托书履行相关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10 | 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393号)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393号)第10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0)145号﹞第5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建质[2014]154号)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委托清城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 |
其他管理事项 | 11 | 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3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区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12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第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 | 区 | 1.受理阶段责任:区政务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区政务办对项目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区政务办按区住建局委托权限在承诺时限内在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表格上加意见并盖公章。(不予同意的应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区政务办加盖受委托机关公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通知申办人领取。 5.事后阶段责任:区住建局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区住建局与区政务办按签订的行政审批业务委托书履行相关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13 | 负责指导与监管全区房屋租赁备案工作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清府办[2013]1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街办、镇人民政府 | 区、街、镇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根据2013年9月22日区政务常务会议纪要[2013]3号,将房屋租赁备案职能划到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其他管理事项 | 14 | 负责指导与监管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 《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机编发〔2011〕67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街办、镇人民政府 | 区、街、镇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15 | 负责指导与监管全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清府办[2013]1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街办、镇人民政府 | 区、街、镇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根据城区府办[2013]56号文,明确业主委员会管理备案工作下放到街、镇 |
其他管理事项 | 16 | 指导协调村镇建设的实施管理工作 | 《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机编发〔2011〕67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街办、镇人民政府 | 区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17 | 对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进行指导 |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粤府办〔2014〕59号)第四条: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中第一条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省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国土、财政、卫生、林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县城和中心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清建[2013]147号)第四第(二)条市住建局负责加快县城和中心镇建设的综合协调,并加强督导。 2.《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机编发〔2011〕67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街办、镇人民政府 | 区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18 | 对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第7条:开展宜居城乡创建活动:省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宣传、发展改革、经贸、公安、民政、教育、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2.中共清远市清城区委区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城区建设宜居城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城区委办[2010]20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街办、镇人民政府 | 区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19 | 指导各地中心镇建设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配合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 《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机编发〔2011〕67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街办、镇人民政府 | 区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20 | 组织协调,定期督促检查全区绿道建设工作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城区绿道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城区府办函[2011] 38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街办、镇人民政府 | 区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21 |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签发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单位 | 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22 | 公租房申请审批 | 1.《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3.《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23号)。依据第四章《申请与核准》进行申请与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1)领表;(2)申请;(3)初审及公示(共20个工作日);(4)复核(10个工作日);(5)批准及公示(10个工作日);(6)安置或补贴。依据第五章《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7)租赁管理。依据第七章《租赁管理》的规定,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屋。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个人 | 区、街、镇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23 | 指导协助街、镇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物业投诉等问题回复调解(包括12345平台、市长、区长投诉热线等) |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街办、镇人民政府 | 市、区街、镇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2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开(邀请)招标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7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 | 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25 | 建设项目概算备案 |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粤建市﹝2010﹞15号)7.0.15 建设项目概算价经批准部门批准后的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概算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 | 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26 | 施工合同预算备案 |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47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05号,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17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资料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从事咨询业务的组织形式、人员架构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27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19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28 | 负责开展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情况调查 | 《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机编发〔2011〕67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个人 | 区、街、镇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29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审核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5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关于加强清远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清建﹝2010﹞125号)第二点:为了防止一个楼盘在多家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开发建设的楼盘到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前,必须先报送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该楼盘才能在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区、街、镇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30 | 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核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22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业主委员会、企业 | 区、街、镇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31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交部分退款审核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5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清建[2014]160号):属于多交存维修资金的,持房屋权属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以及交存资金的证明材料;经我局审批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多交部分款项退回手续。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个人 | 区、街、镇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32 | 以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审批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 | 区、街、镇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办公室, 电话:3665563 |
|
其他管理事项 | 33 | 拟订防空袭方案、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2.《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36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设计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34 | 战时统一安排使用防空地下室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九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在战时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安排使用防空地下室。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35 | 组织实施、协调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改)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计划。有关部门应按《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学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教材和师资培训,协助解决专用器材和教具。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4.《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人防办〔2007〕8号)。 5.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单设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批复》(粤机编办[2010]34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36 | 配合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等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环保、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与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等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学校、住宅区、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37 | 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改)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共同确定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3.《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通知》(人防委字〔1987〕13号)。 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注意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和出入顺畅。 5.《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0〕189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设计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38 | 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改)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39 | 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秘密)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协调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40 | 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查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41 | 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改)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要求,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建设经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秘密)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42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四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43 | 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进行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2.《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粤府令第82号)第六条 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 3.《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36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设计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44 | 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人民防空警报平时发放灾害警报的预案 |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粤府令第82号)第十七条 战时防空警报发放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平时重大灾害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发放灾害警报。灾害警报的使用,按有关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预案执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包括所属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5日以前发布公告。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设计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45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科研工作 |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11〕117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人防科研工作。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46 | 印制《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 《关于发布〈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2〕国人防办字第47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印制《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47 | 使用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审批 | 1.《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广联〔2008〕15号)。 2.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单设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批复》(粤机编办[2010]34号)。 3.《关于加强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粤财行〔2004〕29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48 | 人防专项经费申请审核 | 1.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单设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批复》(粤机编办[2010]34号)。 2.《关于加强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粤财行〔2004〕29号)。 3.《广东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231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49 | 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 | 1.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单设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批复》(粤机编办[2010]34号)。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3.《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国动字〔1999〕1号)。 4.《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二)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帐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人防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变更、报损、报废等办理报批手续。(五)负责对所辖人防单位和部门人防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于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资产的审批和实现其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管理工作。(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八)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九)负责办理与人防国有资产相关的事宜。第十九条 人防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向使用单位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有费。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其主要标准是:(一)有健全的人防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三)对所占用的人防国有资产登记齐全,帐实相符,统计数字真实、完整、准确。(四)对所占用的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了合理、有效、节约。(五)对平战结合的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六)人防国有资产没有受到侵犯,损害和流失。(七)其它需要监督的内容。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帐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人防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变更、报损、报废等办理报批手续。 4.负责对所辖人防单位和部门人防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于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资产的审批和实现其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50 | 区管权限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 5 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51 | 区管权限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备案 | 1.《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2.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单设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批复》(粤机编办[2010]34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52 | 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备案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53 | 拟订本区人民防空(民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 《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36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设计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54 | 组织和参与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的前期论证、上报立项及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 | 《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36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和参与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的前期论证、上报立项及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55 | 管理人防工程技术档案 | 《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36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负责人防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56 | 参与战时防空袭以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 | 《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36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参与战时防空袭以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57 | 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空袭预定疏散地区的建设 | 《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36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防空袭预定疏散地区的建设。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58 | 负责区人防指挥所的设备设施应用和管理 | 《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36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负责市人防指挥所的设备设施应用和管理。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59 |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60 | 指导有关单位制定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方案、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 《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36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61 | 指导全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 《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36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62 | 指导组建、训练人防专业队伍和初级中学普及人民防空知识教育、技能训练 | 《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36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63 | 指导全区及下级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 | 1.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单设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批复》(粤机编办[2010]34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36号)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指导阶段责任:以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的,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政行为。 2.事后监督责任:对于重大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事后向上一级机关备案,以接受上一级机关的监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64 |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报废审批 | 1.《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粤府令第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20次常务会议于2003年8月11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款第74项:“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报废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 |
区人防办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
其他管理事项 | 65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于2012年6月21日通过,2012年7月11日实施)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11项:“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下放至县级以上政府。” |
区人防办 | 机关、企业、团体、个人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区政务办依法公示相关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提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区政务办对项目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区政务办按区人防办委托权限在承诺时限内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上加意见并盖公章。(不予同意的应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区政务办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核意见表,并及时将审批表送区人防办备案。 5.事后阶段责任:区人防办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区人防办与区政务办按签订的行政审批业务委托书履行相关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适用于龙塘镇、石角镇、源潭镇、飞来峡镇及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以外的清城区的范围 |
其他管理事项 | 66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于2012年6月21日通过,2012年7月11日实施)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12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下放至县级以上政府。” |
区人防办 | 机关、企业、团体、个人 | 省、市、县 | .受理阶段责任:区政务办依法公示相关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提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区政务办对项目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区政务办按区人防办委托权限在承诺时限内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上加意见并盖公章。(不予同意的应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区政务办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核意见表,并及时将审批表送区人防办备案。 5.事后阶段责任:区人防办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区人防办与区政务办按签订的行政审批业务委托书履行相关责任 |
区人防办电话:3665639 | 适用于龙塘镇、石角镇、源潭镇、飞来峡镇及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以外的清城区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