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实施对象 | 涉及层级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1.《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设计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信息统计股负责实施。 | |
2 | 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 |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第十四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大型医用设备。 | 省、市、县 | 承担好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管理好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规划财务股负责实施。 |
3 | 对卫生城市、卫生镇及卫生村的监督管理 | 1.《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2.《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全爱卫发[2010]6号)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日常管理。 3.《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办法》(粤爱卫[2010]17号)获得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县城)、省卫生村称号的,应继续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级爱卫会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的监督管理。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卫生城市、卫生镇及卫生村 | 省、市、县 | 做好对卫生城市、卫生镇及卫生村的监督管理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爱卫办负责实施。 |
4 | 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对口市开展工作《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3〕109号) 3.《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卫生医疗服务行业 | 省、市、县 | 做好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规划财务股实施。 |
5 |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对口市开展工作《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3〕109号) 3.《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卫生医疗服务行业 | 省、市、县 | 组织实施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规划财务股负责实施。 |
6 | 拟定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对口市开展工作《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3〕109号) 3.《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卫生医疗服务行业 | 省、市、县 | 做好拟定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规划财务股负责实施。 |
7 |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1.《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食品 | 省、市、县 | 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 |
8 | 组织拟订全区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 | 省、市、县 | 组织拟订好全市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9 | 承担建立医疗机构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工作,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 | 省、市、县 | 做好建立医疗机构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工作,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10 | 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务人员 | 省、市、县 | 组织实施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11 | 承担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 省、市、县 | 承担好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管理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12 | 组织公立医院实施运行管理制度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立医院 | 省、市、县 | 组织好公立医院实施运行管理制度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13 | 负责医疗事故处理 | 1.《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纠纷当事人 | 省、市、县 | 做好医疗事故处理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政策法规股、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14 | 组织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和标准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组织实施好中医药相关政策和标准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15 | 组织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对口市开展工作《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3〕109号) 3.《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组织实施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16 | 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的医疗机构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的医疗机构 | 省、市、县 | 管理好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的医疗机构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17 | 承担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医疗保障协调工作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重大活动、重要会议 | 省、市、县 | 做好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医疗保障协调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18 |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 1.《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条 系统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2.对口市开展工作《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3〕109号) 3.《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信息统计股负责实施。 | |
19 | 组织监测计划生育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对口市开展工作《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3〕109号) 3.《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做好监测计划生育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信息统计股负责实施。 | |
20 | 负责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做好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信息统计股负责实施。 | |
21 | 参与人口统计数据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做好人口统计数据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信息统计股负责实施。 | |
22 | 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统计及家庭奖励扶助统计工作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承担好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统计及家庭奖励扶助统计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信息统计股负责实施。 | |
23 |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监测,建立计划生育预警机制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计划生育事业 | 省、市、县 | 组织实施好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监测,建立计划生育预警机制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信息统计股负责实施。 |
24 | 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 |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协同好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 | |
25 |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共场所卫生 | 省、市、县 | 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26 |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卫生 | 省、市、县 | 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27 | 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工作、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工作、传染病防治 | 省、市、县 | 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好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工作、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28 | 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 1.《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计划生育工作 | 省、市、县 | 研究和完善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信息统计股负责实施。 |
29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饮用水卫生 | 省、市、县 | 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30 |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计划生育家庭 | 省、市、县 |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建议,建立和完善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 |
31 | 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承担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 | |
32 |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流动人口 | 省、市、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设计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信息统计股负责实施。 |
33 | 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流动人口 | 省、市、县 | 做好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信息统计股负责实施。 |
34 | 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区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 | 1.《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2.《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依法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扶养费及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规划财务股负责实施。 | |
35 | 拟订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 | 1.《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设计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办公室、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36 |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宣传报道、新闻和信息发布;承担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工作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承担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宣传报道、新闻和信息发布和承担好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 | |
37 | 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令424号)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 | 省、市、县 | 做好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38 | 拟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 |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 | 省、市、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设计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39 | 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督促 |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7月25日公布,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二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对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不力的,由本级政府爱卫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依法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爱卫办负责实施。 | |
40 | 组织开展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和评审工作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省、市、县 | 组织开展好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和评审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办公室负责实施。 |
41 | 加强全科医生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卫生专业人才,医师 | 省、市、县 | 做好加强全科医生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42 | 组织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做好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办公室负责实施。 | |
43 |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2.《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备和调运,对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进行价格核定;教育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促进国家免疫规划各项政策的落实。” 3.《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共卫生 | 省、市、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设计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44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
45 |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 1.《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设计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46 |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设计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47 | 负责组建全区卫生应急预警系统,负责指挥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工作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负责组建好全市卫生应急预警系统,指挥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48 | 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组织实施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49 | 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与核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做好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与核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50 | 组织卫生应急专业人员培训与卫生应急演练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卫生应急专业人员 | 省、市、县 | 做好卫生应急专业人员培训与卫生应急演练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51 |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接报、报告、协调指挥工作和市中心城区“120”急救电话的调度工作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接报、报告、协调指挥工作和市中心城区“120”急救电话的调度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52 | 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做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疾控中心负责实施。 | |
53 | 负责传染病疫情调查,并提出建议、预防措施。疫情控制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40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依法对传染病疫情开展调查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疾控中心负责实施。 | |
54 | 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20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开展好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疾控中心负责实施。 | |
55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 | 省、市、县 | 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实施。 |
56 | 对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并发症,及时组织调查和技术指导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三条 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并发症,施术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手术及抢救经过、人身损害现状、处理情况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技术指导,逐级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发生受术者死亡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 | 省、市、县 | 做好对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并发症,及时组织调查和技术指导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 |
57 | 负责本市的母婴保健工作指导和医疗保健工作规范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依法对本市的母婴保健工作指导和医疗保健工作规范建设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58 |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59 | 拟定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划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设计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使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60 | 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做好优生优育工作,负责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妇。 | 省、市、县 | 依法规范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做好优生优育工作,负责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实施。 |
61 | 组织、指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实施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组织、指导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实施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62 | 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监管和指导 | 1.对口省开展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保健机构 | 省、市、县 | 做好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监管和指导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63 | 负责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单位 | 省、市、县 | 做好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 |
64 | 对基层医疗机构(含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的医疗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发布,1994年9月1日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2006年6月29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号,2011年7月7日发布实施)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省、市、县 | 依法对基层医疗机构(含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的医疗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65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2011年1月30日)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 | 省、市、县 |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 |
66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4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2005年2月28日)第10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院 | 省、市、县 |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67 | 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四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计划生育药具 | 省、市、县 | 做好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实施。 |
68 | 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血站 | 省、市、县 | 依法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责令改正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69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 | 省、市、县 | 依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70 | 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和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40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传染病病情的单位 | 省、市、县 | 指导好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和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疾控中心、区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71 |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委令第10号)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学校 | 省、市、县 | 监督指导好学校卫生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72 | 监督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4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托幼机构 | 省、市、县 | 监督指导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7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 | 省、市、县 | 依法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信息统计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74 | 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 《印发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指导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信息统计股负责实施。 | |
75 | 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指导好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 | |
76 | 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 |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指导好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 | |
77 | 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 | 省、市、县 | 指导好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78 | 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其他医疗机构 | 省、市、县 | 做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 |
79 | 指导全区开展干部保健工作 |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干部保健 | 省、市、县 | 指导好全市开展干部保健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办公室负责实施。 |
80 | 指导各地实施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医疗急救方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救治工作 |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省、市、县 | 指导好各地实施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医疗急救方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救治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81 |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4〕2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 | 省、市、县 | 指导好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办公室负责实施。 |
82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初审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2004年12月)第十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 | 省、市、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非行政许可,上报市,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83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 |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 |
84 |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审批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管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 | 省、市、县 | 依法对个人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放射工作人员证》。 | 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939129 | 区卫计局医政科教股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