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程序
一、旅行社分社备案
(一)备案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二)备案条件
1.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分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3.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5.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6.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三)备案程序
1.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2.设立社在完成工商设立分社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县(市、区)和市旅游局备案。
3.受理备案的市旅游局收到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后,向设立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并分别向申请者,所在地旅游局、省旅游局提供备案材料。
(四)备案材料要求
(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三份,先送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盖章,再送市旅游局备案。)
1.《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分社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指定银行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一)备案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二)备案条件
1.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2.服务网点应当设在设立社所在地的市行政区划内,且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
3.服务网点的名称应当由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三部分构成。
(三)备案程序
1.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
2.设立社在完成服务网点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局和市旅游局同时备案。
3.受理备案的市旅游局收到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后,向设立社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四)备案材料要求
(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三份,先送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盖章,再送市旅游局备案。)
1.《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服务网点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附件: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备案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