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人社监字〔2022〕第19号
被处理单位:清远云鹏工艺地毯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嘉工业园6号小区爱星市场西侧自编104号铁棚地面厂房
法定代表人:梁湘云
案由:拖欠员工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拖欠邓**2022年4、5、6、7月的工资共21825元,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员工投诉登记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法人确认的工资单,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的文书及送达凭证 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邓**2022年4、5、6、7月份的工资共21825元,加付赔偿金21825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