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博煌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惠州市博煌商贸有限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案,因无法寄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城区人社监字〔2022〕第30号)至你单位,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城区人社监字〔2022〕第30号)。
被处理单位:惠州市博煌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住所):惠城区水口办事处大湖溪居委会环镇路1号世纪东方城B38栋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闫巍
(案由)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存在未与员工李剑伟、邓水海、陈运雷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以下3名员工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3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合共人民币40311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6日